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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补偿协议签了也可以反悔!
时间:2017-10-23 11:00 来源: 未知 点击:

 在拆迁以及维权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都是众多被拆迁人关注的焦点,圣运律师曾经代理了大量的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其中,当事人签订了补偿协议然后又反悔的不在少数,多数时候,我们拆迁户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觉得补偿少了,怎么办?事实上,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确实不能随意反悔,但是,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形,后悔还来得及。所以今天圣运律师将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讲解这个问题,以便大家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主体不适格
征收补偿协议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征收人不具备征收权利能力;被征收人不在征收范围内;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订立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务必要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禁止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方式,使他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订立征收补偿协议自签订协议一年以内,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查明确实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所谓的欺诈,即是指征收人或被征收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在实践中,胁迫主要指征收人以给被征收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进行威胁,迫使被征收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的内容违法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规定,皆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首先,协议内容违反批准文件规定如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没有按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批准的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方案及征收计划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那么该协议就应当认定为无效其次,超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和期限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最后,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征收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以及确定的周转过度的有关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协议可能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所谓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越过法律的障碍进而达到违法的目的而订立的以合法形式出现的合同虽然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管理的范畴,但是在法律适用上大多是参照民事领域的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这类合同主要有两种:(1)为达到违法目的而订立的虚伪的合同(2)为达到违法目的以一个虚伪的合同掩盖另一个真实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虚伪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被虚伪合同掩盖的真实的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可以有效,反之,也应无效。
程序违法严重
征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若违反程序,可能导致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具体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2)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5)评估机构应当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没有批文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多数无效
我国对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严格来说,没有征地批文的协议,大多数都是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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