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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时健被谣传去世造谣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17-09-18 11:25 来源: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点击:

事因​

昨天上午10点53分,微博认证为“中国金融博物馆理事长”王巍发文称,“最励志的终身创业老人褚时健于9月13号逝世。” ​

 

​该微博发出后,立即引发网友们的大量转载。然而,在不到半小时后,王巍便删除了自己的微博,随后又在微博中辟谣致歉。

 

​“褚时健”被去世 儿子发视频辟谣

王巍在随后的微博中表示:“企业家圈里转的消息发到微博上,系误传,即刻删了,向家属致歉。祝福褚老安好健康。早上在群里看到褚时健老人去世的消息,很突然也痛惜,便在微博上转发哀悼。后被告知是误传,即刻删除。但被几家传媒转发,给褚老家属、热爱褚老的朋友们和几家传媒带来困扰,特别鞠躬致歉。祝福褚老健康安好,您是激励我们一代人的榜样。”

消息转发后引发一拨网友发布悼念信息。随后媒体开始确认,最终从褚时健方得知此事系谣言。

部分媒体报道称,该谣言出自“王巍”的微博,认为王巍是此次谣言的第一发布者,但记者发现,早在13日凌晨2点多,就有网友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出悼念褚时健的信息。

接着,一名被标注为“孙林春褚橙庄园”的人出来辟谣称,“今天看到很多人发褚时健离世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谣言,还请社会各界人士不要再转发类似的信息,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午1点,褚时健儿子褚一斌发布褚时健亲自辟谣的视频。视频中,褚时健坐在沙发上,对着镜头说“说是老褚逝世了,我现在好好的,精神比往常还好”,并在视频中看当天的云南日报。

大约同一时间,褚橙官方公众号也发布了关于“褚橙创始人褚时健离世”谣言的辟谣声明,并称:“此次谣言事件对褚时健、褚橙及褚橙庄园的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公司将保留追究造谣者及传播者法律责任的权利。”声明同时发布了褚时健的另一段视频,视频中,褚时健表示自己一上午接到40多通电话,均是询问他本人身体状况的,褚时健也回应说自己身体很好,感谢众多朋友关心。

 

​褚时健公司:对造谣者决不姑息

经过一上午的发酵,此事算是尘埃落定,从谣言大规模散发到褚时健方辟谣,动作相当迅速。

同时,云南褚马昱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务总经理李黎也透露,目前他们已经在新浪的协助下,对谣言事件进行了解并在收集相关证据,而且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涉及到的责任人,我们会由律师发函,调查需要一个过程,我们也在了解和掌握一些相关证据,随后会给大众一个正面的回应。”李黎还介绍,新浪目前已经与发布微博的王巍联系过,并且已经在进行协商,目前还没有结果。

 

​“国家现在对网络的监控越来越规范,我们相信政府对这一块会有一个严厉的措施,我们此前已经到鼓楼派出所报案了,咨询了一下,留了一个记录,但是没有受理,原因是谣言是针对褚时健,要在老人家的居住地玉溪报案才能受理。但对造谣者我们决不会姑息,一定会维护好褚家的信誉。”具体什么时候到玉溪报案,李黎则没有透露,只说事情正在推进中。

面对网友“是否是炒作”的质疑,李黎回应称不好判断,但他们会一直关注事态的发展。

凌云律师:声誉损失难认定

针对此事,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刘明周律师认为,自媒体的开设者应当对其所发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若博文本身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的,法院往往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手段的恶劣程度、侵权结果等因素,判处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制造褚时健去世谣言的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另外,对于散布谣言的行为人,可能面临公安机关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措施。”但刘明周也表示,如果“被死亡”没有涉及死亡原因,没有对褚时健先生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进行诋毁,法院认定起来也比较难。

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家艳说:“我们国家对这一块的法律规定,目前要区分出现事件以后分析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不是故意的、所造成的侵权事实的恶劣程度来综合考虑,他所构成侵权的程度不一样,认定的标准也不一样。” 胡家艳律师表示,如果构成商业信誉的影响,原被告到时候在法庭上主张的说,原告认为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很大,被告认为不 会对声誉造成影响。比如当事人去世了,他的集团还能正常经营,这个时候法官评判的标准,比如原告能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观点,这个信誉是量化了以后,对方需要赔偿多大的损失才能弥补信誉上的损害或者损失。 “名人被去世了,也遇到有一些案例没有及时快速的澄清,造成影响范围非常广的。这种虚假消息被浏览点击的次数非常多,跟褚时健案例里面及时澄清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区别非常大。在最后认定构罪的时候,认定侵害后果的时候,也要根据这些实际情况来综合评定。”胡家艳说。

最高法:发帖造谣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不明知而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名人被“死亡” 法律该怎么管

在当今这个“被时代”里,名人“被死亡”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法律对这些“死亡谣言”该怎么管呢?

法学专家叶竹盛认为,名人也是人,因此自然也是法律的保护对象。对于“被死亡”一类的谣言,有可能损坏名人的名誉权,造谣者相应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在名誉权上保护名人,并不等于保护的力度和普通人一样。

国内外都有相关案例,当名人成为一些虚实不明言论的受害者之时,法院未必会以认定普通人名誉受损的标准来认定名人的名誉是否受到侵权,即使认定了侵权,在赔偿标准上也有异于普通人。

这种处理方式有多种考虑,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名人本身享有话语权,对于不利言论,具有普通人不具备的澄清途径。例如阎肃一事,迅速由媒体跟进,并在核实信息为假之后,迅速澄清。历数以往名人“被死亡”的事件,真相都很快被报道和传播。有时候,澄清报道的传播范围甚至远远大于“被死亡”的传播范围,许多人甚至是看到澄清报道之后,才知道曾有谣言存在。普通人显然没有这样的“待遇”,误解要更长时间才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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