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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读了“见义勇为可免责”
时间:2017-03-17 13:46 来源: 华商报 点击: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天,得知法院认定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因此免予刑罚,四川绵阳人王勇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媒体对于王勇见义勇为的来龙去脉有详细报道,尽管从事后看,王勇当时处事还是有些鲁莽。毕竟,这些年,因为见义勇为反受伤甚至死亡的事没少发生,所以,从他抡起拳头那一刻起,自己其实也处于危险境地,幸好那一拳将对方打倒在地,闻听是“抢娃娃”,围观群众也加入了进来,一顿拳脚相加……而被救小女孩的奶奶也赶到现场,跪地感激这位素不相识的路人。
  老实说,这个社会俨然被“冷漠的路人”伤得很深,这样温暖的画面显得十分感人,也再一次说明,“路人”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冷漠。这种“多管闲事”之举值得赞许和鼓励。
  只是,一拳打死了人,王勇被警察带走调查。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王勇被刑事拘留。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王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想必不少人对于判决结果感到欣慰。
  可以这么说,当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里“见义勇为可免责”条款还在广为流传之际,我们这个时代确实需要这样的司法判决,来一起鼓舞和唤起见义勇为“大胆地向前走”。不过,网友跟帖兴奋之情溢于言表,却隐约能发现,不少人误以为见义勇为可以不用承担刑事、民事责任了。
  事实上,见义勇为是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范畴。见义勇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并不鼓励“过度勇为”,因而同时也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需要指出,即便是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有“见义勇为可免责”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鉴于近些年见义勇为者反遭讹诈频频曝出,所以,民法总则才列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明确不分何种情况,都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倡导和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之风;而对于其他见义勇为行为,则明确强调“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可见,王勇免予刑罚的“幸运”,并不能改变“过度勇为”依然面临着要追究刑责的刑法现实;10月1日之后,也并不会出现一刀切式的“见义勇为可免责”,但只要是“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倒是可以放心大胆地、毫无顾虑地去见义勇为,而不用担心被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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