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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官员性侵少女定性嫖娼是立法空白
时间:2016-09-02 08:59 来源: 未来网 点击:

  未来网北京9月1日电(记者 李盈盈)“未成年人如果是被引诱或胁迫卖淫,违背个人意愿的,即使她收了钱,也不能界定为卖淫。”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说道。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对于性承诺年龄为14周岁的规定太低,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变相降低为12周岁的情况。”
  “法律应该增设相关的罪名。”姚建龙补充道。
  “被胁迫的卖淫不是卖淫”
  日前媒体曝光的湖南慈利县发生的一起引诱、介绍、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中,不满18岁的高中生及辍学青年引诱、胁迫初中生卖淫,供公职人员性侵未成年少女。
  对于这起案件的处理,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开通报中用的是“嫖娼”一词。
  通报称,慈利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礼因嫖娼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及公职。据媒体报道称,涉案的慈利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也已被免职。
  慈利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受害人是不满14岁幼女的属于强奸,不是幼女的不是强奸,是嫖娼。
  既然该案中的受害人是被他人胁迫,而与施暴人发生了性关系,该行为究竟算不算卖淫?
  对此,朱征夫委员认为,对于引诱胁迫的行为人,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客观上实施了引诱、胁迫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而如果未成年人违背个人意愿,被引诱或胁迫卖淫,即使她们收了钱,也不能界定为卖淫。
  “引诱他人卖淫和胁迫他人卖淫这二种行为的性质是不一样的。胁迫或者使用暴力强迫他人卖淫的,涉嫌构成强迫卖淫罪,而引诱他人卖淫,不会构成犯罪。”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谌江涛律师告诉未来网记者,“但是,与被胁迫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受害人被胁迫的卖淫行为则不是卖淫。”
  湖南慈利县官员嫖宿少女案中各界的关注焦点还在于受害人的年龄,事发时因为受害人媛媛刚刚14岁零10天,故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按强奸罪论处。
  为何设定14岁的年龄分水岭?
  朱征夫表示,目前司法实践把14岁作为嫖娼和强奸行为的分界点,主要是因为法律上对幼女的定义为未满14周岁。“嫖宿幼女罪”被废除之后,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但是,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保护,目前立法上存在空白,只能界定为嫖娼。”同时,法律上把14周岁作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分界点,是考虑到人体的生理及心理发育的情况。
  出于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保护,我国法律条文都有明确的详细规定。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条第一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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