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元消费账单变成3200元
2014年2月,南京的王先生翻看信用卡账单时,突然发现,2014年1月份自己的信用卡消费了3200元,这几乎是他一个月的退休金。但是王先生怎么也想不起自己曾经花过这么大的一笔钱。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信用卡消费记录显示,3200元是在南京惠东百货超市店消费的。按照上面标明的日期和消费地址,王先生回想起自己1月16日曾在这家超市买了一瓶酒,但价格是32元钱,并非3200元。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他立刻赶往惠东超市去询问。然而超市老板的回答,却让王先生大感意外。
据超市的惠老板回忆,王先生3200元的消费是买了烟和酒,加起来是3198元,然后又拿了两个口香糖,凑了一个整数,所以刷了3200元,“他刷了3200元,我都记得清清楚楚的”。
但王先生说,当时,他用那个扫码的,叫了一声,然后一扫,嘴里面还念叨一句32,卡一刷,刷完以后叫我输个密码,这个密码都输惯了。也不要看就把它输进去了,然后自己一签。
可是超市老板惠先生却认为王先生的这种说法没有根据,因为在刷卡时他的POS机清晰的显示出3200元,而且王先生也签字认可了这笔消费。
就在双方互不相让的时候,王先生发现超市有监控镜头,于是他提出要调看超市的监控录像。然而,在监控录像中,王先生买酒的这段画面,竟然不见了。
一审对簿公堂,双方都无法举证
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不断上升,2014年2月下旬,王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超市老板惠先生和朱女士夫妇二人起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告王先生提出,在超市刷卡签单的时候,他自己并没有看金额,他完全是听到店员说了32元的金额才签字的。
王先生说自己的右眼失明,左眼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所以不容易看清楚。为此,王先生拿出一本2009年由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证明自己确实是四级视力残疾。
可是,被告惠先生认为,王先生在超市购买商品,POS机打印出明显的消费金额,惠先生又亲自在消费金额上画了圈提示,原告王先生签字认可。如此完整的购物流程,怎么能仅凭王先生一句当时看不清,事后才发现,就可以认定超市多刷了钱呢?
法庭上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3200元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并且超市里关于这一段过程的监控录像消失了,无法直接看到王先生当时购买的商品,不过,如果能提供出当时在超市结算的购物小票,自然就能弄清事情的真相。
于是,法官要求超市提供当天消费的机打小票或者当天、当月流水账单,以此证明王先生究竟购买了什么商品,但是,法官的这个要求却遭到了被告的拒绝。
法院:超市举证不能,败诉!
要监控,王先生购物的那段录像不见了,要小票或盘点清单,超市又说他们没有,这眼看就成了无头案。不过,做生意连利润都不算,这不能不让人心生疑虑。超市真的没法提供购物小票?没有留存电脑记录的吗?
为了验证被告的说法,法院在庭下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到被告经营的超市进行了消费,在结账时,惠先生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扫码,并在购买者的要求下提供了消费小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虽然由原告提出主张,但超市的举证能力显然强于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王先生,所以,由超市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说明王先生到底是如何消费了3200元的具体事实,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庆表示,超市这一方在整个庭审过程当中,始终没有办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庭认为,超市应该承担一个举证不能的一个法律后果。
2014年10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冠涛不当得利款316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负担。
二审超市仍不能举证,驳回上诉
一审过后,被告超市的惠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超市陈述说王先生当时是买了两箱酒、两条烟,酒是金六福酒,烟是中华香烟,总价为3316元,打完折后是3200元。这与超市在一审中所说的购买了苏烟、口香糖等陈述不同,当法官质证时,超市也依然拿不出任何证据来佐证他的说法。
2015年5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一定要现场核对消费金额!
其实这起纠纷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交出强有力的关键证据,而法庭两次判决更多考虑的是双方的举证能力,从实际效果上保护了作为消费者的一方。
现实生活中,便利的新型消费形式和法律纠纷总是纠结在一起的,本期的刷卡金额之争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商家都是一种警醒,在消费现场双方认真核对消费金额、多提醒多沟通,同时保留好购物小票、监控等关键证据,只要多一份细心少一点侥幸,莫名的消费单将不会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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