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盗刷后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宁波镇海区法院宣判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判令被告银行赔偿唐先生存款损失19万元
唐先生在接到短信后做的一件事
是他一审胜诉、获赔全款的关键
卡被盗刷19万银行称自己没过错
唐先生在镇海区经营企业,平时通过微信支付客户的货款,微信绑定的是某行借记卡 。去 年1 1月 1 8日晚 ,他在家吃饭时收到一条转账信息:“您尾号为××××的银行卡,18日18时40分转账19万元......”
查询后,唐先生发现卡内余额确实已从上午的19万余元变得只剩下58元。他没有立即联系银行或报警,而是马上离家,赶到最近的ATM ,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操作,存了100元,以证明卡在自己身边。
然后,他联系发卡银行,并到派出所报警。第二天,警方查明这笔钱是在河北唐山市被一种带卡槽的固定电话机刷走的。目前,警方还在侦办该案。
唐先生与银行交涉未果后向镇海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银行认为,银行卡密码只有唐先生知道,唐先生将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绑定,存在第三方泄露密码的可能;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
银行的借记卡章程约定: “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银行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记者获悉,该案中,唐先生在被盗刷后立刻到最近的ATM上存入100元的举动成为胜诉最有力的证据之一。此举证明,真正的卡在他身上。银行方面会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先生在被告银行办理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并存入存款,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他的钱在河北被盗刷,而本人、银行卡均在浙江宁波,可以认定其银行卡存在伪卡。
唐先生在发现银行卡被异地操作后马上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无过错。银行作为发卡行,没能对伪卡进行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唐先生的做法真的有普遍意义吗 ?“ 被盗刷后 ,最好的办法是通过诉讼解决。”某国有银行相关负责人称,如果持卡人与银行方面不能达成一致, 起诉银行是比较理想的途径。
这名相关负责人的说法还证实了唐先生举动的聪明之处 ,他说 ,一般情况下 ,如 果发生盗刷,持卡人应到附近银行ATM机进行交易或者到一家商家再次消费,证明人卡未分离,从而证明持卡人没有责任。
同时,持卡人应致电银行核实,确认发生盗刷后应立即办理临时挂失,此后应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通知书等文件。及时挂失和报案,有利于银行或者法院从时间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因此, 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
这名相关负责人透露,如果有充分的伪卡证据,如客户在盗刷20分钟内,通过操作的方式证明卡在自己身上,按照已有的例子,银行方面会赔偿损失金额的50%至70%。
银行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在银行盗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已有的银行卡盗刷案例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可谓“各不相同 ”,从而导致“ 同案不同判 ”。例如 ,有的判决储户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有的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储户不承担责任;有的判决银行和储户分别承担一定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储户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应至少举证证明涉诉交易为伪卡非法交易、银行在涉诉交易中存在过错或未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证明“伪卡存在”、“银行存在过错”对于储户来说,是比较困难的一件事。与储户相比,银行在银行卡的管理、相关设备和人员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信息安全方面掌握及举证方面显然更具有优势地位。鉴于此,根据“举证就近”等原则,法院逐渐倾向于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储户方面的主要举证责任为:自己与银行存在储户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即盗刷银行卡为自己所有;银行卡系被盗刷,即“盗刷”交易不是自己所为,交易发生时自己卡未离身,不在事发地,密码也未告知他人 。
其中“盗刷行为 ”非自己所为,交易时自己卡未离身,可以说是储户最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完成这一举证责任后,储户可以说胜利了一多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