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解聘太少曾被外界质疑过,昨日公布的聘任制公务员合同管理新政明确规定14种解聘情形,解聘程序也被明确,减少不公平因素。用人单位违规聘用及解聘聘任公务员的,将被责令纠正,违规者还将被处分。
首次聘任合同期限为3年
深圳于2007年实行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现有聘任制公务员3000多人。相对委任制公务员而言,如果干不好或没有职位需求,聘任制公务员就可能被解聘。这道“紧箍咒”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公务员的退出机制。深圳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被认为是打破了“铁饭碗”。然而实行3年多来,3000多名公务员竟无一人解聘,并全部进入续聘期,遭到媒体的质疑。
有专家表示,公务员聘任制要保持生命力,则要细化完善聘任制本身的招聘、薪酬、考核等后续配套制度。破解“只进不出”怪圈,引入淘汰机制迫在眉睫。
随着这一群体人数的增加,及聘用中新的情形出现,深圳市委组织部与市人社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有了新的变化。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昨日公布这一规定。新政策将于2月1日起实行,试行5年。
《办法》规定,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为3年。《办法》首次明确首聘合同的具体情况,比如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到用人机关的;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等,首聘合同都是3年。
而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办法》规定了三种情形。包括,军队干部转业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的;本市委任制公务员按规定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等。此外,对于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没有相关情形的,在该用人机关连续聘满10年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其中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其转制前在该单位在职在岗连续工作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应变更合同
对聘任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办法》也规定更为详细,规定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在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内不得转任到其他用人机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在合同期限内不得交流到其他工作岗位。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变更聘任合同的情形也被明确。比如,聘任制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由下一级领导职务晋升到上一级领导职务、由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因转任到其他内(下)设机构、其他职系等原因导致工作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聘任制公务员符合相关规定情形,在固定期限合同期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等。
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也首次明确。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责令纠正
深圳实行聘任制公务员是为了打破公务员“终身制”,实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随着聘任制公务员开除或解聘人数增加,《办法》明确并强化了解聘规定及情形,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及应当解聘的情形有14种,其中可以解聘的情形有6种,应当解聘的情形有8种。
解聘程序也被明确,并不只是一纸解聘合同这样简单。解聘程序中需要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用人机关党组审定,还要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等,这样尽可能使解聘公开透明,避免不公平。用人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于一些聘任制公务员担心得罪领导后被报复的情况,《办法》也规定,用人机关或者聘任制公务员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签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纠正。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什么情形可以解聘聘任制公务员?
涉及人群:3000多名聘任制公务员
执行时间:2月1日起实行,试行5年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二)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四)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