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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钱包丢失被索300元“赎金” 律师:属违法
时间:2012-10-19 10:4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失主:钱包不要了,很寒心

律师:捡钱包不还,属违法

15日晚上7点,市民小刘和朋友逛街时丢失钱包。第二天,一自称拾到钱包的张女士辗转联系上小刘,让她去取包,但须给她300元“赎包费”。张女士的要求让小刘十分困惑,最终她放弃了交钱“赎包”。当她将此事的前因后果发到微博上后,也引起众多网友热议。

【一波三折】

丢了的钱包有了“着落”

失主小刘21岁,黄陂人,来汉口3年多,在中山大道一家美容院上班,一个月工资1500多元,除去日常消费所剩无几。

16日早上11点,小刘买东西时找钱包付钱,才发现钱包不见了。经回忆,她觉得可能是15日晚和朋友在老鼠街逛街时弄丢的,钱包内有几十元钱、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一张信用卡以及一张艺术照的回单。虽然现金不多,但卡上有几千元存款,身份证也很重要。小刘马上电话挂失了银行卡,并将丢钱包的事发到微博,希望网友帮忙寻找。

下午5点,小刘突然接到钱包里那张艺术照回单所属的弥炫时尚摄影机构的客服电话,让她速与拾主张女士联系。

弥炫时尚摄影机构客服李祖国说,16日下午5点,他接到一个武汉口音的女士打来的电话,自称姓张,说自己捡到了公司客户小刘的钱包,希望公司能提供联系方式,方便她归还。

出于保护客户隐私,李祖国未将小刘的电话告知张女士,而是留下了张女士的电话,让小刘与其联系。

波折

要回钱包需交“赎包费”

小刘立即联系上张女士,果然是15日晚上捡到的钱包,双方约定小刘到离张女士工作地点不远的银丰宾馆附近取钱包。

16日下午6点,小刘正准备出发,张女士发来短信,让其转道去白沙洲大桥。短信交流中,张女士见小刘不知道该桥地点,并主动称可以乘车送来,但车费算小刘的。双方谈妥后,小刘在单位老板的陪同下,在京汉大道中百仓储附近见到了张女士。

意外的是,当小刘见到张女士后,张女士却自称走得急,没把钱包带在身上,随后转身离去。

小刘回到美容院后百思不得其解。随后张女士打来电话,开口就说“美女,记得下次来时要带点钱来”,她直言归还钱包需付给她300~400元。

无奈

放弃索要钱包,感觉寒心

小刘说,张女士25岁左右,穿着时尚。几次联系中,张女士分别用了2个手机号和2个电话号码,除第一次手机号是张女士自己的外,其余的号码都是朋友的手机或公用电话。

“钱包不要了。”小刘说,300元钱对她来说不算少,只是重新补办卡和身份证有些麻烦,“本以为自己遇到了好心人,现在却感觉寒心。对方的好坏我不想去评论,只能说这人太现实了。”

暗访

拾包者称是帮他人要钱

昨日中午11点30分,记者以小刘朋友的名义致电拾包者张女士,当时她正在睡觉。她直言钱包是她捡到的,想来拿包必须付300元钱,否则不还。当记者问她为什么不一开始就谈钱时,张女士又称钱包并非她所捡,是她们店里一个小孩捡的。小孩不好意思开口要钱,就请她帮忙说,随后挂断了记者电话。

中午1点,记者又致电给她,她仍在睡觉。当记者表露身份后,张女士马上挂断了电话。

可以约对方见面后报警

钱包丢失后,小刘先后发了6条微博,讲述了此事的进程。最后一条微博中她讲述了张女士要300元赎包费后,马上引来包括武汉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武汉治安官方微博及网友的回复。

武汉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官方微博说,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并提倡无偿归还。但由于捡拾人保管失物或寻找失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武汉治安官方微博则支招,可以跟对方约好地方见面,见面确认自己的物品后可拨打110,请民警来主持解决。

对张女士的行为,大部分网友不以为然。但也有网友认为,每个人的诉求不一样,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一个标签。毕竟捡到东西的人能给失主主动打来电话,说明人还是好的,谈不上敲诈。

【律师观点】

对方明知不还,属违法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林颖律师说,失主张女士可要求对方归还钱包,如对方不归还,属于违法行为。当索要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可能构成犯罪。

其称,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如拾主在保管遗失物时而支出的这笔费用应当由失主承担。而刘女士遗失的钱包就属于此条规定中的“遗失物”。根据法律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

林颖律师还表示,如失主主动愿意给拾到者一定好处费,这还是合法的,但是不得主动向失主索要“好处费”或“赎包费”。

东莞日报2011年7月11日报道7月7日,陈女士路过大朗圣堂新村一个小巷,她发现一个黑色钱包,里面没钱,却有失主的银行卡和个人证件。她打电话联系失主谢先生,谢先生提出要请吃饭,陈拒绝后,对方又问要多少钱,经过一番商量陈女士表示需要600元。随即双方见面,在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谢报了警,陈怒从心中来,拒还钱包,双方不欢而散。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袁云富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公民拾到身份证、钱包、证件等物件应及时交还给失主,拾得者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保管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失主承担,失主在领取时应该向有关部门或拾得者支付这些费用。

袁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如果拾得者要求的费用不合理,失主有权拒绝。众所周知,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说,陈女士就算捡到钱包归还失主,谢先生不给予物质上的酬谢,陈女士也不应该强求。

嘉兴日报2012年2月1日报道1月30日,沈小姐丢了钱包,中午有人打电话,让她拿700元钱去市汽车客运中心赎钱包。“他说他是做好事,可是他已经把我钱包里面的钱用了,还问我要钱,有这样做好事的吗?”对于捡钱包者的无理要求,沈小姐觉得很气愤,但为了拿回钱包,她只好答应和捡钱包的人见面。

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昱表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拾得遗失物,明确知道失主是谁的,应当归还。“如果将拾得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甚至还向失主索要相关费用,数额巨大的,可能会构成犯罪。”

如果失主丢失物品后,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悬赏的,有人拾到后交还,失主也应该兑现承诺。“如果拾得人送还物品产生了车旅费,或者保管该物品时产生了相应的管理和维护费用,那失主也应该支付拾得人相应费用。”陈昱律师告诉记者,沈小姐遇到的这个案例中,该男子占为己有的金额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但是可以要求警方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责令对方归还已侵占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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