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擂肥”中学老师“罚款”
法院查明,1990年12月26日下午,14岁的武昌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李某邀约同伴,翻墙进入隔壁中学“擂肥”。见一名初中生经过操场,李某等人将其拖至学校一角落进行殴打,并威逼其掏出仅有的四角六分钱。
第二天,被抢学生的家长将情况反映至中学。当天下午,李某等人再次翻墙来到中学,见状,该校的程老师(化名)将李某等人叫至学校治安室,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口头责罚20元。第三天中午,李某的同伴交了罚款。
教室内喝下剧毒农药死亡
据法院调查,事发一周后,1991年1月6日中午,李某为了交罚款,再次到该中学“擂肥”。被抢学生见势不妙,赶紧逃离。程老师得知此事后,于1月9日上午来到李某所在小学,将情况告知其班主任。
阴差阳错,当天中午,李某的同学周某(化名)恰巧从家中带来一装有“1605”剧毒农药的饮料瓶来校。李某得知后,于12点30分左右,在教室走廊外猛喝两口农药,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因存疑 17年纠纷难解
1991年1月19日,李某生前所在小学与李某母亲陈女士(化名)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其补助费3620元。当月,该小学履行了该协议。同年11月6日,该小学又向陈女士支付了4000元。2003年,武昌区教育局向其支付了迁坟的相关费用7194元。
但陈女士一直认为,儿子的死亡系被程老师逼交罚款而自杀。1991年2月,她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同年8月,武昌区政法委组织了联合调查组,经过查找和询问证人,认定李某系自杀,并非受人恐吓、威逼所致。
陈女士并不认可该调查结论,2006年3月,她将儿子生前的小学、事发的中学及程老师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1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
曲折官司历经两次上诉
一审以案件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后,陈女士不服上诉。去年7月,武昌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今年1月,法院下达判决:经分析李某服毒死亡前的表现,与中学的罚款和程老师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就读的小学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义务,让学生将剧毒农药带入学校,因不能认知喝农药的严重后果,导致惨剧发生,小学应负有赔偿责任;而之前小学已总共赔偿7620元,按当时的生活水平,已尽到赔偿义务。
陈女士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件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一审后认为,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驳回诉讼请求。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死后,其母陈女士从1991年2月开始,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可视为一直在主张权利,应认定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因此发回重审。
学校、老师及农药提供者如何担责?
被告方认为,根据调查事实,李某的自杀行为与三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就读的小学认为,提供农药的周某为李某的自杀提供便利条件,周某及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负有责任。陈女士则坚信儿子的死亡是因老师逼交罚款所致。学生将剧毒农药带入学校,小学未尽到管理、保护的义务,必须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