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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误将钱存进他人存折被提取 银行被判担责
时间:2008-03-13 11:49 来源: 点击:
2006年3月27日,李小莉(化名)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荥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一储蓄网点开户,第二天存入2.7万元钱。两天之后,她发现存折上的2.7万元钱竟被一个和她同名、同一天在此银行开户的人取走。为此,李小莉以建设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把关不严为由将该银行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定:银行有责任鉴别客户身份真伪。银行不服上诉。昨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晚报记者 孙庆辉 实习生 张李艳

  事件:存折“狸猫换太子”调包骗走2.7万元

  一审:银行有责任鉴别储户身份真伪

  据原告李小莉诉称,2006年3月27日,她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荥阳市支行一储蓄网点开户,户名为李小莉,当时约定支取方式为凭证、凭密。此存折被他人看过后,李小莉当场拿回。3月28日,李小莉在该储蓄网点处往存折上存入现金2.7万元。

  3月30日,李小莉拿着存折查询时目瞪口呆:27050万元的存款隔了两天竟变成了50元!存折一直由自己保管未曾离身,为什么存折上的钱会不翼而飞?

  李小莉查询后得知,自己后续存款时所用的存折并非其原来开户的存折,而是他人用相同的姓名于同一天在同一储蓄所同样以50元开户的存折,那个“李小莉”用同一天开户的存折将李小莉开户的存折调包,致李小莉将2.7万元存入“李小莉”的账户。

  李小莉认为,该储蓄网点在办理开户、存款业务时,没有严格按规程办事,把关不严,负有责任,致使其存款被他人支取。于是一纸诉状将建设银行荥阳市支行告到法院,要求建设银行赔偿2.7万元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27日,李小莉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荥阳市建行营业网点办理了50元活期存折,新乡市红旗区“李小莉”用临时身份证也在荥阳市建行同一营业网点办理了龙卡50元存折卡合一手续。当年3月28日,李小莉在新乡红旗区“李小莉”的存折上存入2.7万元,当日,此款被存折持卡人取走2.7万元。

  根据《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相关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因此,银行在办理业务时,要认真鉴别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的真伪,在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本案中,由于建设银行对行骗人的身份审查不严,导致李小莉存款被支取,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建设银行赔偿李小莉经济损失9000元。

  建设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据了解,这是法院首次认定银行有审查、鉴别储户提供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

  银行:储户钱存别人存折上,与银行何干

  昨天,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建设银行辩称:自己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没有过错。《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没有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审查开户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银行对储户的证件只是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定证件真伪性的责任,银行已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银行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了“2006年3月28日,李小莉在新乡红旗区‘李小莉’的存折上存入2.7万元”,那么对于银行来说,存款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为新乡红旗区的“李小莉”而非原告李小莉,因为银行和存款人的合同关系是基于存折建立的。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3月28日,并非李小莉首次开户而是她来存钱,所以不需要审查其身份证件。故建设银行有理由认为银行与李小莉之间根本不存在2.7万元的借贷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李小莉存款被冒领支取之说。

  昨日,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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