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老百姓医药有限公司违规出售青霉素V钾片,竟引出175万元的“天价”索赔案。3月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老百姓医药公司赔偿患者王振丰住院费、误工费6.25万元的70%共计4.38万元,剩余30%由王振丰自行负担。
两片青霉素吃出一级伤残
2006年4月28日,兰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王振丰因嗓子痛在兰州市红星巷的老百姓医药公司自购青霉素V钾片。当天下午服用两片后约1小时左右,他感觉到全身不适,嗓子更加疼痛,浑身青紫,呼吸困难、抽搐、不能行走,遂爬出室外求助,后被120送往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但仍然出现休克,心跳、呼吸停止数分钟,持续昏迷10余天,后虽经抢救挽留住了生命,但遗留有缺血缺氧性脑病,智商低、反应迟钝、四肢运动功能严重受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随时需要有人陪护等后果。事发后,王振丰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药监局)举报,经药监局现场检查,老百姓医药公司在2006年4月28日给王振丰销售上述药品时,未作处方药登记。受王振丰家人的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于王振丰本次过敏性反应与口服青霉素V钾片有无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王振丰此次过敏性反应与口服青霉素V钾片有关,王振丰现遗留的缺血缺氧性脑病致重度运动障碍构成一级伤残。
提起诉讼索赔175万
王振丰认为,青霉素V钾属抗生素类药物,容易发生过敏性反应,按照抗生素类药物使用原则,青霉素无论使用何种给药途径(包括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都必须进行皮试,而作为大型的售药企业,无论其售药人员是否为医学专业人员,在没有任何医师处方的情况下,向患者推荐使用处方药,完全置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最终使其变成一级伤残。王振丰遂将老百姓医药公司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百姓医药公司赔偿王振丰医疗费、后续康复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75.73万元。
重新鉴定发生分歧
在该案件审查期间,老百姓医药公司提出对该案件重新作鉴定,王振丰和其家人不同意。他们认为,老百姓医药公司虽然提出重新鉴定,但是一直没有拿出需要重新鉴定的依据以及证据。后经法院委托,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简称“法医学会”)作出鉴定认定,由于王振丰拒绝作活体检查,故对其的伤残等级仍无法评定。但根据现有病历等材料,符合青霉素过敏致“过敏性休克”的诊断,三家医院的诊断正确,之后对症进行治疗,病情逐渐好转,根据三家医院的病历资料分析一级伤残尚不能构成。由于伤残无法确定,护理等级亦无法确定。但鉴定结论认为,王振丰的损害与服用青霉素V钾片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老百姓医药公司作为医药经销单位,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向王振丰销售青霉素V钾片,亦未进行用药的交代与指导,故其对王振丰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而王振丰及其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购买及服用作为处方药的抗生素类药物也应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在未有医师处方的情况下,购买和服用抗生素类药物,其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老百姓医药公司民事责任。2008年3月4日,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老百姓医药公司赔偿王振丰住院费、误工费6.25万元的70%共计4.38万元,剩余30%由王振丰自行负担。
患者家人提起上诉
法院一审宣判后,王振丰家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卫生部关于处方药销售、调剂和使用的相关法规,是对于医药销售部门的要求,患者在购买药品时,没有专业知识分清什么是处方药,什么不是处方药。要求一名普通患者承担“注意义务”,是对患者的一种苛求,老百姓医药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认为法院判案依据的“法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应当将原法医学鉴定书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证据来使用。
本报记者 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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