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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赢了官司不给付律师费 律所诉请获支持
时间:2008-02-09 11:28 来源: 点击:
  中国法院网讯   李霞(化名)因为买房的事情委托律师打了一场官司,官司打赢了,李霞却迟迟不支付律师代理费,因而被律师所告上了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霞向律师所支付代理费5000元。

    2007年10月,李霞和刘薇(化名)达成口头协议,刘薇将其所有的西城区育德胡同的三间住房出售给李霞。10月15日,李霞给了刘薇1万元定金,刘薇写了一张收条,并写明:“全款74万整,余款73万于过户前付清”。但刘薇最后反悔,将这几间房卖给了别人。于是李霞委托律师,将刘薇告上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为此,李霞与一家律师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审判决认定刘薇返还定金2万元时或李霞与刘薇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时,李霞支付代理费5000元。

    2007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刘薇返还李霞2万元。律师为李霞的代理工作已经完成,但李霞却以刘薇上诉为由,且2万元她并未没有拿到手,而拒不支付律师代理费。于是,律师所诉至法院,要求李霞立即给付拖欠代理费5000元。李霞虽经法院传票传唤,开庭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律师所与李霞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诚实履行。现律师所已完成了自己的代理义务,且一审判决已认定刘薇返还李霞定金2万元,即《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付费条件已实现,李霞应当依约支付5000元。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李霞拒绝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据此,判决支持了律师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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