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歌厅张某与我后妈一样,都是恶人,我要报复他们”,被控放火泄愤烧死无辜的河北无业人员王学宾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道。1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6年4、5月,23岁的王学宾到丰台区某歌厅打工当服务生。
公诉机关指控,王学宾因被该歌厅张某辞退而对张某产生不满,遂将张某所骑的摩托车烧坏。2007年5月,王学宾因被张某带人殴打而心怀怨恨,遂于当月23日23时许在本市丰台区一加油站购买5元汽油,后于第二天2时许,到上述歌厅,点燃汽油将该歌厅烧毁,并致该歌厅员工闫某、马某烧成重伤,后闫某于同年6月5日因被烧伤后继发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歌厅被烧毁物品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庭上的王学宾一直低着头用微弱的声音回答公诉人及法庭的提问,后在审判长的提醒下才抬头大声回答问题。王学宾称,摩托车是自己推行过程中摔坏漏油后因吸烟意外烧坏,不是故意烧的。歌厅管理服务员的张某虐待自己,经常骂自己,还不给工资,自己只在歌厅干了一星期左右。2007年4、5月份,自己回到歌厅附近地下室租住期间,张某等人又殴打自己,想想张某对自己的歧视和虐待,就想放火吓唬吓唬他们,买汽油时甚至想与张某同归于尽。王学宾还称因家庭原因,自己有心理障碍,多次想自残,时常胡思乱想,希望法庭能对自己做病理鉴定。
公诉机关认为,王学宾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被害单位歌厅7万余元的赔偿请求,王学宾表示愿意赔偿,但自己没有能力,可联系父亲帮助赔偿。
王学宾的辩护人提请法庭关注王学宾与歌厅张某的矛盾,且张某等殴打王学宾这一情节,并认为王学宾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法庭对王学宾酌予从轻处罚。
法庭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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