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更多常识>
国航飞行员辞职首次零赔付惹争议
时间:2008-01-12 12:38 来源: 点击:
    本报讯 据《北京晚报》报道记者1月10日获悉,国航飞行员温先生因为出国定居,向国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经过北京市顺义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温先生与国航解约且不用支付一分钱赔偿。这创下飞行员辞职零赔付的先河。

“谁是批准者”惹争议

温先生的代理人张起淮律师介绍说,温先生与国航于1997年签订了劳动合同。4年前,他和家属办理了移民加拿大的手续。起初他并不知道劳动合同的内容,直到申请辞职时才发现合同中约定,飞行员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定居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温先生据此在去年8月申请终止合同,但遭到国航拒绝,随后,温先生将国航诉至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庭审中,国航方面称,温先生出国定居并没有得到国航的批准,因此不符合终止合同的条件。同时,国航还提出反诉,要求温先生支付3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培训费。

张律师反驳说,温先生手头连合同复印件都没有,不可能知道规定。而且合同中只约定被批准出国定居就可以终止合同,却没有写明由谁批准。国航理解为公司,而温先生理解为出入境管理机构。这份格式合同措辞不严谨,按规定,如果对条款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培训费不应判给飞行员

以往很多飞行员辞职纠纷案,法院都把从几十万至上百万元不等的高额培训费判给了飞行员,而事实上最终还是由下家航空公司支付。张律师表示,在民航总局、人事部等5单位联合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飞行员跳槽需要支付原航空公司70至210万元的培训费,但这笔钱就像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费一样,应由招收飞行员的下家航空公司承担。“可司法实践全错了。”

经仲裁员调解,温先生和国航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温先生与国航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