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信阳讯 “公司强迫我们接受每月29元钱的生活费,20年过去了,没给我们增加一分钱。现在我们多次要求增加生活费、办理养老保险,公司却答复我们说每月只能增加1元钱,其余什么都不管。”昨日,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原果品商店职工郭德敏等3人说起她们的遭遇很无奈,“20年间,物价上涨了多少倍,平均一天不到1元钱的生活费让我们怎么生活?”
郭德敏和翟秀英、段应兰3人都是平桥区明港镇原果品商店(以下简称商店)职工。1987年3月20日,原果品商店被饮食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兼并。当时,饮食公司因扩建需要,将原果品商店营业房扒掉,双方约定,原果品商店营业房等生产资料归饮食公司所有,郭德敏等3人每人交给公司积累金1200元,公司每月给她们每人29元钱生活费,永不增减,公司也不承担她们以后的药费等其他费用,但若干年她们病故后,公司一次性付给她们每人300元钱安葬费。
“协议签订后,公司确实每月都按时给我们发放了生活费,但由于物价连年上涨,饮食公司每月支付的29元钱根本无法维持生活。”郭德敏说,她和老伴年纪都大了,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每月她和老伴的医药费就得数百元。由于公司以前没给她们办理养老保险,她们现在生活非常困难。郭德敏说,和她相似,商店另外两名职工翟秀英和段应兰家庭情况也不好。
一个月前,郭德敏等3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希望能给她们增加点生活费和工资,同时希望公司能给她们办理养老保险,“但经理杨胜志以公司没钱为由,说每月只能给我们增加1元钱,丧葬费每人再增加200元钱,其他不管。”郭德敏说。
“公司是否真的没钱?”记者问。“不是,公司有钱。不久前,公司还以78万元的价格卖了一幢大楼,另外公司还有门面房,每月都收有租房费。”郭德敏说。多次申请未果,郭德敏等3人向明港镇政府申请调解,但没调解成功。郭德敏等人又向平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目前该委员会已受理。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田凯,田凯博士认为:1987年该饮食公司扩建,在扒掉果品商店门面房的同时,与商店签订协议,原商店职工3人交1200元的积累金,同时每月发放29元生活费,并由公司负责丧葬费,应视为取得饮食公司员工资格,二者间的劳动关系成立。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我国全面建立,郭德敏等人应当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我省1995年开始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按照2007年10月1日公布的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信阳市市区为550元/月。原来的劳动协议即使签订了每个月29元生活费,也不应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即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部分应该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此外,《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田凯说:“单位一直不为郭德敏等人缴纳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也是违法的,也应当同时承担缴纳责任。”
昨日,平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张股长说,此事他们已经立案。
□首席记者何正权通讯员翁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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