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 昨天下午,北京金基业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助理曾女士开始办理手续,9月27日她被调任该公司的保洁员,收入由每月4000多元降为几百元。曾女士认为,是因为自己怀孕的原因导致公司对自己降职,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此前并不知道她怀孕,调任原因是曾女士个人能力不能胜任总经理助理。曾女士已向劳动部门反映,等待劳动部门的仲裁。
昨天下午,曾女士介绍,今年4月她应聘到了北京金基业大厦物业管理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经过两个月试用期,转正后她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7月曾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两个月了,因担心影响工作未透露消息。9月曾女士体形发生变化,并在聚会吃饭时拒绝喝酒,公司负责人及同事发现她怀孕事实。
9月27日下午,该公司下发通知,曾女士被免除总经理助理职位,调任保洁员,工资由4000多元降为几百元。曾女士称向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都表明了自己已怀孕,无法从事保洁员劳累的工作,但此决定没有更改。
昨天下午,该公司总经理赵公立和办公室朱主任都表示,此决定通知下发前不知道曾女士已怀孕,曾女士也从没有向公司及主管人员正式说过怀孕的事情,直到27日下发调任通知后,曾女士也没有说过自己怀孕,更没有提供过医院检查的证明等。总经理赵公立电话中说,曾女士的个人能力不能胜任总经理助理,其转正后工作并不积极,而且曾女士工作中曾因未尽到责任损坏了重要的设备,因此他此前找曾女士谈过,表明了对其工作不满意的态度。赵公立强调,此事与曾女士怀孕没有关系,完全是从其能力方面考虑的。
不过,我国法律对妇女有特殊保护规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33”咨询热线工作人员也解答称,公司不能在员工怀孕后劝其辞职或强行撤换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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