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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私扩别墅被判拆除 一审不服提出上诉
时间:2007-09-25 09:16 来源: 点击: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傅沙沙)节目主持人李湘因在自家别墅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私建阳光房,被小区物业告上法院。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李湘拆除搭建建筑,恢复原状。

李湘的这栋别墅位于朝阳区京顺路附近,由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仁必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5年10月,李湘在装修时,沿别墅北侧地基加筑了台阶,在正对湖边的显眼位置搭建了二层阳光房,在西侧搭建了一间平房,另将北面一层中间的窗户拆改为进出后花园的通道门。

然而,在李湘和物业签署的《物业管理公约》上,双方明确约定“禁止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批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外貌、外墙颜色、设计用途功能及增建其他建筑物等”。为此,物业多次要求李湘停止改建并恢复原状,但李湘拒绝。

去年6月20日,朝阳城管大队向李湘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这种“擅自搭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责令于6月21日8时3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但李湘并未改正。

物业公司随后起诉至朝阳法院,称李湘破坏了别墅小区整体景观,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湘恢复原状。

李湘辩称,物业是受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因此,应由业委会来主张权利,物业不适合做诉讼主体。且即使有自搭乱建的行为,也没有对物业造成侵害。

朝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别墅进行物业管理,依据的是有效的《物业管理公约》。李湘与物业签署该公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李湘理应依据承诺遵守约定。因别墅区尚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的业主主张权利,所以,李湘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李湘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已违反了她承诺遵守的《物业管理公约》,物业要求李湘将拆改的房屋部分恢复原状,理由正当,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判决后,李湘不服,已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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