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为他人接生获刑10年
时间:2007-09-15 10:04 来源: 点击:次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曹静)刘某明知自己没有行医资格,却为他人接生,致使新生婴儿死亡。近日,刘某因非法行医,被丰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25日晚9点左右,在丰台区岳各庄一出租房内,刘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伙同其妻李某(另案处理)为秦女士接生,造成新生婴儿颅脑损伤死亡。事发第二天,二人被公安机关控制并予以羁押。
庭审过程中,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刘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致使新生婴儿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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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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