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万精神索赔判赔5万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要上诉
被撞失性功能判赔49万
新闻背景
2004年7月9日,23岁的鹏宇(化名)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辽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罐车刮倒,造成性功能完全丧失。 鹏宇家人将该公司和罐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150万元,人身损害赔偿96万余元。这是我省索赔精神损失费数额最大的案例。
日前,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对“小伙车祸丧失性功能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面对赔偿49万余元的判决结果,鹏宇方面不服,已经确定要上诉。
两个被告都得进行赔偿,共49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辽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的实际车主,理应承担司机李某的替代赔偿责任。
中保沈阳高新支公司与混凝土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应在赔偿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由混凝土公司承担。
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一审判决,中保沈阳高新支公司赔偿鹏宇28万余元医疗费中的10万元,余下的由辽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
此外,辽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还需要赔偿鹏宇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原告方不服,仍请求150万的精神赔偿
鹏宇方面在起诉时,曾提出高达1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使此案成为我省索赔精神损失费数额最大的案例。
对此,法院方面认为,鹏宇的伤为五级伤残,属于构成严重后果,他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伤造成的痛苦是巨大的,应赔偿该项费用,具体数额结合司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司机的承受能力以及他们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最终,法院判辽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鹏宇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万元。
昨日,鹏宇方面已经确定上诉,他们认为,鹏宇不是一般的伤残,而是丧失性功能这样严重的后果,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起到精神抚慰的作用,他们仍请求1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96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