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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对夫妻以色诱为饵抢人钱财 被判有期12年
时间:2007-07-16 09:29 来源: 点击:

  本报讯 近日,经龙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以色相为诱饵实施抢劫的湖南人姚某、汪某夫妇,分别被龙文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间,姚某、汪某夫妇从湖南老家来到漳州,由于找不到合适工作,夫妇俩竟想出了用色相作诱饵实施抢劫的念头。当年9月19日至28日10天的时间里,汪某先后3次假装卖淫女,在漳州市区人民广场引诱被害人到附近的出租房,并由丈夫姚某伙同他人尾随其后,在出租屋里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先后共抢得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1570元。后来,当姚某、汪某某等人欲以同样手段再次在人民广场实施犯罪行为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记者:黄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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