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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做客喝酒醉死 父母索赔20万
时间:2007-03-09 09:47 来源: 点击:

  金报讯(通讯员 贾辉文 记者 程超)认为儿子被人劝酒致死,家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全宅村的罗良玲、王春秀夫妇,一怒之下,把8名疑劝儿子酒的同事和朋友一并告上法庭。昨天 ,这起备受关注的劝酒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判决以8:2的比例分担原、被告责任。索赔20万的原告最终获赔3.5万余元。

  原告:儿子醉死索赔20万

  据悉,罗良玲、王春秀夫妇不满20岁的儿子罗晓明在义乌市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工作。今年2月6日,应同事邀请,罗晓明和吴某、叶某、虞某、陈某、朱某、张某等7位同事、朋友,一起到住在江东街道大元村的同事吴某某家中拜年。席间,几个人喝完一瓶加雪碧的“人头马”后,又喝起家酿米酒。不胜酒力的罗晓明在众人的劝酒声中,也一杯接一杯放开肚子喝,最后因喝酒严重超量,引起酒精中毒而亡。

  罗良玲夫妇认为,作为正常的成年人,被告应预料到,过量饮酒会损害身体健康,以至危及生命安全,但他们仍强劝罗晓明饮酒,造成其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对此,吴某某等8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共同承担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

  被告:只是敬酒并未劝酒

  而吴某某等被告却认为,在酒席上大家只是互相敬酒,并没有劝酒,更没有强劝罗晓明饮酒,所以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代理人表示,法医鉴定结论表明:罗晓明因醉酒而导致呕吐物吸入气管窒息死亡,这种后果是普通人在正常情况下不能预见的。春节拜年是民间风俗,吴某某请罗晓明到自家来拜年是一种友好的表示,在吃饭喝酒的过程中也没捉弄对方的意思,大家在主观上没过失。

  8名被告中的惟一的女性陈某,曾被原告指控为“怂恿”罗晓明喝酒。陈某则认为,自己是随朋友虞某来到吴某某家的,此前与罗晓明和吴某某两人均不认识。

  判决:双方应该分担责任

  义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喝酒过量都会造成人体损害甚至酒精中毒死亡,这是一般成年人应知之理,也证明聚餐饮酒对身体健康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饮酒人对自己和同饮的人都应给予相互的关照,预防醉酒结果的发生,一旦发生醉酒,同伴也应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控制醉酒后果的扩大。

  因此,罗晓明作为正常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及后果应有自知之明,但其未注意,饮酒过量以致酿成悲剧,应当自负后果的主要责任。众被告与罗晓明一起饮酒,客观上构成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未尽到该义务,故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赔偿责任。双方应以8:2的比例分担责任。

  昨日,义乌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192.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35192.59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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