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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丢失患者病历被判赔近十万元 病历至今未找到
时间:2007-03-09 09:47 来源: 点击:

本报讯 (记者 王晓清) 因把死者的病历丢失,丰台区大红门医院被死者家属同时也是该院医生的杨建(化名)告上法庭,近日,丰台法院认为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赔偿杨建近10万元。

杨建起诉称,他父亲因老年痴呆症到该院住院,但病情却不断加重,老人去世后,医院没有建议进行尸检。当他要求复印封存病历时,医院声称将患者的部分病历丢失。

 

 

 

杨建以医院的错误导致其父死亡,给他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要求医院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7万余元。

大红门医院辩称,该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院查明,从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8月26日,杨建的父亲因病5次入住该医院,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肺部感染。2005年11月29下午,医院发现患者2005年8月26日至9月10日的病历丢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病历至今未找到。

法院认为,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大红门医院对病历保管不力,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杨父自身疾病的状况,酌定由大红门医院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

本案主审法官邢丽华说,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由医院方举证证明的,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把证据丢失医院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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