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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好友5万元钱只还4万 双方反目对簿公堂
时间:2007-03-09 09:47 来源: 点击:

  捡到钱还给失主,收取报酬到底应不应该?一对原本很要好的朋友,竟为了1万元所谓的“酬金”闹得翻了脸。

  垃圾里藏着5万现金

  李峰(化名)和吴立(化名)是一对很要好的朋友,住在同一个小区里还经常串门。 几天前,吴立在李峰家吃完晚饭,出门顺手帮李峰倒两纸盒的垃圾。

  把纸盒丢进垃圾前,吴立仔细看了一下,发现其中的一个饼干盒不仅包装很新,而且好像未开封。“真当糊涂啊,好好的饼干当垃圾。”吴立仔细检查,突然发现这个盒子底部有条开封的细缝,打开一看,里面居然有5万元钱。

  为还钱朋友反目

  这5万元现金,是李峰母亲偷偷存下来给儿子买车的,李峰并不知情。当李母发现时,饼干盒已被李峰当成垃圾处理掉了。母子俩立刻跑到垃圾筒旁仔细翻找,发现其他的盒子都在,惟独少了那个装钱的饼干盒,他们把最后的希望放在了吴立身上。但没想到,他们从吴立手中拿回的饼干盒里,里面只剩下4万元。“一万元作酬金了。”听吴立这么说,李家母子傻了眼。

  吴立说,盒子是李峰让他扔的,如果不是他发现里面有钱捡了回来,早就被别人拿走了。没有他,李家一分钱也拿不回来。而且要是他不承认,李家也没证据证明这5万元在他那里,只拿一万元酬金就是看在朋友份上“优惠”算的。由于僵持不下,双方决定上法庭解决。

  拾物不还已犯法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袁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本案中吴立拾得的遗失物5万元,应当归还给李峰的母亲,李峰的母亲取回遗失物不需要向吴立支付报酬。

  如果出租车司机、餐厅或旅店将顾客遗忘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除了按民事法律要求退还所占财物外,数额较大的,还应受到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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