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11月4日电 (蔡敏婕)一名六旬老人在马路边坐了许久,突然扑倒在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底部,当场被碾轧身亡。其家属将司机及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该案,认为死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自担责任。
2019年9月26日下午,司机小丁驾驶货车以时速6.4公里的速度行驶至广州横滘二路附近某路口时,一直坐在路边的陈老伯突然起身,从路边扑倒在货车右侧车底。结果,货车的右后轮碾轧过陈老伯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老伯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丁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老伯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小丁、车辆车主(同时也是小丁的雇主)某物流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家属们称,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是由陈老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依照相关法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时减轻比例不超过80%,故被告方应承担至少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司机小丁称,事发时自己是按交通规则行驶的,且当时已经注意到陈老伯坐在路面,为安全起见,其采取了减速措施缓慢行驶,是陈老伯趁车辆拐弯时突然钻进车底。
保险公司认为,陈老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驶员尽到了谨慎驾驶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陈老伯的家属表示,老人事发前精神正常,除风湿病外无其他疾病,无家庭矛盾,无任何异常。
根据事发时的视频监控显示,陈老伯在事故发生前的30多分钟,一直坐在事发路口路边,并未离开。货车前轮经过后,陈老伯突然起身,双手向前伸直,扑倒在正在行驶的货车车底。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老伯存在故意制造该起交通事故的高度可能性,其家属未能对他一系列异常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而司机及保险公司认为陈老伯涉嫌故意制造案涉交通事故,相较于陈老伯家属的解释明显更具有说服力和可能性。
法院认为,陈老伯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坐在机动车道路边的行为,本身就存在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且应当能够预见突然扑向正在行驶中的货车车底具有的高度危险性,但他仍然实施了上述一系列的行为。
可见,陈老伯主观上存在制造交通事故或放任交通事故发生的故意,该行为也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损害的同时,还严重妨碍了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由此判决,驳回陈老伯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均服判息讼,未上诉,现已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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