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亲朋好友,却因为感情变故、金钱纠纷心生仇怨,在朋友圈和微信群中谩骂、公开对方隐私信息。法官表示,朋友圈、微信群不属于私人空间,在这里发表言论同样有界限,如果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朋友圈辱骂欠债人反被判道歉
周倩(化名)与田菲(化名)相识多年,是交往较密的朋友。在2016年,周倩的前夫向田菲借款40万元,仅还了10万元后就没了音信。
这笔欠款让田菲和周倩反目,田菲将周倩及其前夫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笔借款。诉讼期间双方达成调解,田菲撤回诉讼。但周倩前夫再次反悔,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清偿债务。
于是,田菲开始在朋友圈发帖,称周倩“是个骗子”、“垃圾”,“利用大家的信任勾结前夫骗了我那么多钱”。在与两人的共同朋友私聊时,田菲更是用了“阴毒、缺德、早晚遭报应”等词语。
据此,周倩将田菲起诉至法院,要求田菲在朋友圈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但田菲认为她发布的内容“只向朋友圈里的部分同学分组可见,提醒身边朋友不要再上当,不是针对社会公众”,辩称其所发布的内容影响范围很小。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周倩前夫未按期还款后,田菲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借款问题,但她却在朋友圈发布借款相关内容,多次对周倩使用人身攻击的文字,客观上导致周倩的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判决田菲应连续七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向周倩赔礼道歉,并赔偿周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延伸
有事实依据也不能随意侮辱谩骂
夫妻和恋人在离婚、分手后,因在互联网上“互撕”“对骂”而产生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典型的一类。此类案件大多存在使用侮辱性语言评价前任,编造、诽谤前任私生活混乱,或公布他人隐私信息的情形。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权利人的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发布的言论本身有事实依据,也不能据此随意侮辱谩骂他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有一定证据证明,其前妻与案外人存在超越一般朋友的关系,于是他通过朋友圈公布了前妻的照片及详细信息,并使用了侮辱词汇。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男方根据相关证据对前妻作出相应负面评价有一定依据,但男方发布的文字并非对事实的陈述,而属于对个人品行的评价,并存在侮辱人格的语言,超出了评价的必要限度,仍构成侵权。
法官
朋友圈微信群都不是“私人空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侮辱、诋毁他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张博表示,微信作为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社交软件,用户的好友多为现实中的朋友、同事等,一旦不良言论通过这个平台传播,极易对他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通常来说,无论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都并非是“私人空间”,在使用时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张博表示,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社会已成为现实社会的一部分。言论自由有界限,不可随意捏造、编造不实言论或发布带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在发表评价时,必须保持客观、审慎的态度,守住心中的法律底线,如果逾越言论自由边界,就可能落入侵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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