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原本是53岁的左德刚再次走上被告席的时间。此时距离他重获自由,还不到三个月时间。
左德刚是安徽省颍上县人,2007年,当地发生一起“少年沉尸公厕”的命案,三年多后,他被人举报卷入此案。从2011年5月~2017年9月,在6年多的时间内,他先后5次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阜阳中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安徽高院”)认定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获得死刑判决。其中有两次,安徽高院在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报请死刑核准时,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并发回重审。
2020年5月25日,安徽高院的判决书中称,该案“疑点较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左德刚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6月23日,安徽高院宣判后,左德刚被当庭释放。蹊跷的是,8月5日,他再次被警方逮捕,涉及的问题还是同一个命案。
《中国新闻周刊》从安徽省政法系统的权威信息源获悉,判决后,受害人母亲表达不满,持续上访,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也开始提起抗诉。在此过程中,安徽高院认为原刑事判决有问题,进而主动启动了再审程序。
该案目前由于更换律师,延期开庭。在持续十年的定罪拉锯后,检方人士坚持认为,该案的确缺少物证,“但不会因此影响定案”。
5次被判死刑
江店孜镇,隶属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距县城约25公里。13年前,一起少年被杀案震惊了这个小镇。
2007年1月中旬的一天,16岁的少年周杨失踪。周杨的母亲杨中芬一直在深圳打工,他从小跟着爷爷、奶奶长大。由于成绩不好,他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到一家修理厂里学习修车。其家人多次寻找未果,直到2月底,村民王传俭发现粪坑内有尸体,告诉了前来上厕所的杨中连,杨随后报案。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死者(即周杨)喉结下方有一道绳索,在颈部偏右侧打一死结,绳索勒在毛衣外侧,喉结上方及口腔处系两道绳索,并在颈部左上方打一死结。颍上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鉴定书》证实,死者为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该案被外界称为“少年沉尸公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周围群众进行大排查,但迟迟未能确定犯罪嫌疑人。
死者母亲杨中芬不断上访,要求相关部门尽快破案。2010年,当地警方对羁押在颍上县看守所的颍上县江店孜籍的人员逐一进行谈话,以期发现破案线索。同年5月27日,一起涉嫌盗窃案的嫌疑人刘道胜,向警方举报同伙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涉嫌杀害周杨,三人都是当地农民,其中左德刚被指为主犯。
相关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因此次举报,颍上县公安局认定“刘道胜的行为属于立功”,并出具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说明》。《中国新闻周刊》从相关司法文书中看到,刘道胜的相关证言称,有一次晚上吃过晚饭,他到左德刚家门口叙话(指“聊天”),左德刚无意中跟他讲“周杨拿了我几百块钱,还有一部手机,还偷我的空调,一气之下,我与杨士庆、陈永宣把周杨在合淮阜高速公路旁打死,然后拉到厕所里扔进去……”
左德刚73岁的母亲陈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左德刚有兄弟姐妹六人,他在家排行老五。早年,左德刚曾在镇上经营一家网吧,还开车做过客运生意。
此前,他有两次犯罪前科。2006年11月13日,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左德刚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三天后,他被颍上县公安局刑拘,同月30日被逮捕,羁押在颍上县看守所。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左德刚伙同他人于2007年至2009年间,分别在颍上县、淮南市等地盗割电缆线23起,盗窃数额22.5万余元。
左德刚妻子张玉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周杨曾常去她家开的网吧上网。“周杨尸体被发现的消息传开后,我老公在我母亲家吃饭时还称,听说那个孩子的尸体被找到了,太可怜了,不知什么人这么狠毒。”
2011年5月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左德刚被阜阳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参与杀害周杨的陈永宣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杨士庆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中国新闻周刊》从该判决书中看到,阜阳中院审理查明的故意杀人的事实为:2007年1月13日晚,左德刚怀疑周杨盗窃其网吧空调外机,邀陈永宣、杨士庆一起坐石秀建的出租车,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后将周杨带上车到江店孜老区政府附近,三人下车对周杨逼问并实施殴打,周杨被打后逃至老区政府院公共厕所巷内,被三人追上。左德刚、陈永宣用携带的绳子将周杨勒死,后三人将周杨尸体抛至厕所后粪坑内,乘坐石秀建的车返回。
张玉侠称,左德刚在家连鸡都不敢杀,怎么敢杀人呢?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时开网吧时,周杨的确经常来上网。“我老公听说周杨父亲因过失杀人罪在服刑,周杨从小缺少父爱,有时候没钱交上网费,我老公都不要他钱。还告诉他,以后要好好努力,找个好工作。”
至于因为空调外机被偷而杀人的说法,张玉侠也觉得不可思议,网吧的空调外机买的是二手货。“外机曾经被盗过,但我们从没怀疑是周杨偷的。再说我老公怎么可能为了几百元的二手空调外机,去杀一个小孩子?”
左德刚律师称,侦查机关陆续取得三人的“有罪供述”,是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翻供,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所致。三人入看守所的体检记录都显示,体表均有明显伤情,讯问录像也存在明显异常。
左德刚曾在澎湃的一次视频采访中讲述他被刑讯逼供的细节:警方用白布缠住他的左臂,挂到老虎凳上脚尖离地,挂了几十个小时。他被折磨得受不住了,在审讯民警的反复提醒、殴打、挂老虎凳下,他不得不编造了作案地点、抛尸过程等细节,形成口供并签字画押。整个刑讯逼供过程他被提出去40个小时,而审讯录像却只有2分钟。
一审判决后,左德刚提出上诉。2011年12月6日,安徽高院发回重审。2012年10月,阜阳中院再次判左德刚死刑。2013年10月29日,安徽高院维持死刑。2014年12月,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安徽高院死刑判决,后安徽高院发回阜阳中院重审。2016年2月,阜阳中院第三次判左德刚死刑。2017年9月,安徽高院再次维持。2018年10月,最高法第二次撤销安徽高院对左德刚的死刑裁定,发回安徽高院重审。
杨中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高院之所以两次不予核准,主要是因为缺少物证。比如周杨的血渍跟她的血渍当时没有做DNA鉴定,作案的绳子当时也没有移交。“绳子在水中浸泡了40多天,弄出来后又冲洗了很多遍,在技术上鉴定起来有难度。”
“疑点较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今年5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书。6月23日,安徽高院对左德刚案公开宣判。
该判决书显示,安徽高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左德刚伙同他人故意杀人的事实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缺乏足以锁定上诉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且对关键事实、证人证言及左德刚等三人供述彼此存在矛盾,各自供述前后不一等问题,疑点较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阜阳市中院对左某的死刑判决。上诉人左德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由于羁押期限已满,宣判后,左德刚被当庭释放。
判决书还详细列举了“疑点重重”的多处细节。
首先,案件源于刘道胜的检举而侦破,但其检举内容前后不一。刘开始称,他并不掌握案件的线索,“只是怀疑是左德刚干的”。专案组成立后,刘道胜详细检举了左德刚等人作案的事实,但检举内容与各被告人归案后的供述不一致。比如,其中一个细节是,刘道胜称,左德刚自己开吉利车跑了一个来回,包括运周杨尸体。而左德刚、杨士庆供述坐石秀建的出租车找到周杨,在厕所旁将周杨勒死。左德刚、杨士庆做了有罪供述后,刘道胜又改口称,之前检举左德刚的情节是自己猜测的。
安徽高院认为,“准目击证人”石秀建的证言与陈永宣关押同一监室的张亚亚、张建军、王树德等人证言也不足采信。石秀建对其车上是否有作案工具棍子和绳子,以及其开车拉左德刚等人找周杨的时间前后供述不一,并且多次翻证。
部分作案细节也不能相互印证。在左德刚等三人的有罪供述中,左德刚否认其用绳子勒周杨,陈永宣供述左德刚和他二人用绳子勒周杨,杨士庆供述左德刚用手捂周杨的嘴或掐周杨颈部。一审判决认定左德刚用手掐周杨颈部一节仅有杨士庆的供述,证据亦不充分。
安徽高院认为,左德刚等三人供述殴打周杨的情节与法医尸检记载的情况不能完全吻合。三人均供述有对周杨拳打脚踢、杨士庆用棍子打的情节。而法医尸检显示周杨颈部、头部有皮下淤血,胸部、腹部及四肢未见明显外伤。三人殴打周杨,为何在周杨腹部及四肢未留下伤痕,疑点未能排除。判决书还显示,关于作案工具棍子、绳子的来源,棍子的去向,三人供述不吻合、与证人证言亦不吻合。
判决书称:“本案没有指向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客观性证据。由于本案从发现尸体到案件侦破长达三年多时间,案件侦破不及时,公安机关从现场没有提取到指向左德刚等三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根据被告人供述也未发现与本案有关的隐蔽性客观证据。”
检方称“不会因缺少物证影响定案”
该案宣判后,安徽高院建议公安机关对周某被害案重新立案侦查,争取早日破案。
左德刚被当庭释放时,他的妻子张玉侠正在上海打工。他的姐夫、女儿、侄子三人出现在庭审现场。“当天,是安徽高院的法官来颍上县人民法院宣判的。我女儿跟我说,听到宣判后,我老公在法庭上号啕大哭。我们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大女儿26岁,小儿子19岁。两个女儿结婚时我老公都在看守所里无法参加,成为他终生的遗憾。”张玉侠说。
从2009年10月算起,左德刚在颍上县看守所羁押时间约有10年零8个月。左德刚母亲陈英称,村干部和派出所的人把左德刚送到家门口。“左德刚的姐姐想拿着鞭炮准备放的时候,江店镇政府的人说不能放,这样影响不好”。
左德刚还没来得及适应重获自由的日子,命运再次陡生变数。张玉侠回忆,8月5日晚上八九点,左德刚正准备洗澡,“五六个身着黑衣的人来到我家,念了几句话就把左德刚带走了。他们念得太快,我也没听清说的什么。我问他们为什么抓人,他们说明天会给你说法的。”
次日,张玉侠拿到了颍上县公安局作出的逮捕通知书。《中国新闻周刊》从该逮捕通知书上看到:“经安徽高院决定,我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左德刚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颍上县看守所。”
落款时间为8月5日。至此,从左德刚6月23日获释到此次再次被捕,间隔只有43天。《中国新闻周刊》曾联系颍上县警方,警方称正在侦办中的案件,不便谈案情。
左德刚再次被捕,与杨中芬的持续举报有关。“如果左德刚无罪,意味着陈永宣、杨士庆也就无罪。那周杨究竟是被谁杀的?”杨中芬对《中国新闻周刊》称。
为了给儿子讨说法,她变卖了房产,关掉了店铺。她称,这些年睡觉不敢关灯,经常梦见周杨被困在水里,或被关在黑屋子里。“从周杨被害到现在,已经13年多了,我从来没有一天能睡好觉。这个案子是我终生不能忘记,也不能放弃的。”
杨中芬称,她不认可安徽高院最后的判决中,给出的撤销左德刚故意杀人罪的诸多理由。她认为,作为证人的石秀建之所以证词出现反复是有原因的,“在二审开庭的时候,石秀建曾经在法庭上表示,在看守所被相关人员约谈,受到威胁,被迫写了一份被诱供的举报信。”
杨中芬还称,案发后,时任左德刚辩护律师的何炯还曾会见过陈永宣、杨士庆。她提供的一份看守所会见记录显示:2010年8月27日,何炯会见了陈永宣。2010年11月9日及11月15日,何炯分两次会见了杨士庆。2019年8月14日,阜阳市律师协会的一份文件显示,因违规会见,何炯被阜阳市律师协会通报批评。
杨中芬的代理律师付建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只能会见委托他的当事人,律师会见同案犯会有串供的嫌疑。”
左德刚被释放后,杨中芬很快向安徽高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请求维持之前的死刑判决,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此案提出抗诉。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曾找过安徽高院办理该案的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原判决有问题”。7月3日,她又找到了安徽高院院长,“院长跟我说,他会认真阅读该案案卷。”
安徽高院向杨中芬出具的《立案审查通知书》显示:2020年7月6日,安徽高院就对左德刚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立案审查。结合6月23日左德刚被当庭释放的时间点推算,左德刚被释放后仅仅13天后,安徽高院就再次对该案立案审查。安徽省高院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该案正在审理中,无法接受采访。
接近一个月后,检方也提出了抗诉。7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杨中芬发出一份《抗诉请求答复书》,表示就安徽高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决定提请抗诉。
《中国新闻周刊》从安徽省检察院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看到,(左德刚被释放后)因杨中芬连续上访,安徽省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又翻阅了本案阅卷笔录。检察官认为,笔录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证词可以相互印证,且多个细节可以证明并增强办案人员认为左德刚等三人系本案作案人的内心确信。
这些增强办案人员内心确信的细节是:案件的“准目击证人”石秀建曾表示,盗窃案开庭回来路上,他和左德刚、刘道胜同车,左德刚怀疑是石秀建检举的,而没有怀疑刘道胜,“因为左德刚心里清楚当晚作案是乘石秀建的出租车到的现场。”另一位证人张亚亚曾说,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陈永宣也曾怀疑是石秀建检举。
检方由此认为:“我们可以看到左德刚、陈永宣在案件初期怀疑的举报人是这么的惊人一致,这说明了什么问题?不正是说明了左德刚、陈永宣当晚是乘石秀建的出租车去的案发现场吗?”
不过,这份出具于2020年6月4日的书面材料中提出的“增强办案人员内心确信”的细节,仍然没有任何新的客观性证据,仅仅是来自证人证言的推断。
9月2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左德刚案案情非常复杂,是安徽高院(发现判决有问题)主动启动了再审程序。
这名负责人称,这个案子体现出的,主要是“对我们国家证据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怎么把握,对言词证据如何去认识的问题”。因为言词证据本身就比较反复与不稳定,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肯定有不同的看法。关于检方是否搜集到了新的证据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现在不方便说,“相信庭审时,一切都会在阳光下谈论这个案件”。
该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左德刚案的确是缺少物证,但是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没有客观性证据、没有物证就一定不能定案,只不过说有物证定案更确实一些。“我认为该案不会因为缺少物证而影响定案。”
《中国新闻周刊》2020年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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