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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被结婚”屡见不鲜,如何堵住漏洞
时间:2020-06-10 14:5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广西未婚女子苏女士在河北保定市唐县“被结婚”又“被离婚”后,涉事的保定唐县民政局主动联系当事人苏女士,为其撤销了登记记录。

    苏女士的困境也曾出现过多在多名女子身上,据媒体报道,河南驻马店有一女子甚至在不知情的状态下,与5名男子“被结婚”。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告诉澎湃新闻,要堵住“被结婚”漏洞,既需要加强打击冒用身份证者、审核人员从严审核,也需要事发后登记部门的主动纠错、救济,以及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保障当事人权益。

    女子“被结婚”并非孤例,民政局主动撤销难

    澎湃新闻发现,女子被结婚的现象并非孤例,且当事人往往是在丢失身份证多年后,在登记结婚或购房时才发现。

    苏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她曾经于2014年2月份丢失过身份证,但很快补办。2019年11月14日,她和男友前往广西某民政局登记,却被告知她和一名李姓男子已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天后的6月6日,又办理了离婚。

    苏女士称,因唐县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记录,她将其告上法庭。“事发8个月之后,我和男友依然不能办理登记,而唐县民政局一直未给我们答复。”

    澎湃新闻2019年12月17日报道,贵州代女士因购房等事宜,查询发现自己“结过两次婚”。一次是她与男友黄某2011年在重庆市铜梁县(注:现铜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另一次是与素不相识的男子王某某于2013年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大象新闻2019年12月报道,河南驻马店的尚俊俊和男友王新平去领证,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反复查询确认,尚俊俊有5次登记结婚记录,并且同时保持着“正常婚姻状态”。

    这5次“正常的婚姻登记”显示,尚俊俊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分别在安徽、内蒙古等省份和孟某、尹海龙等5人结婚。尚俊俊和男友不能登记结婚。

    “被结婚”后,当事人们也往往会遭遇“撤除难”。

    广西的苏女士曾向河北唐县民政局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和离婚记录,但被告知无法做到,她只能选择走法律渠道。

    贵州代女士同样请求民政局撤销记录,却被临漳县民政局告知,民政局没有权限对个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撤销。

    临漳县民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曾告诉澎湃新闻,按规定,民政局只有在当事人受胁迫结婚并有公安局的证明的情况下,才能撤销相关记录。

    前述工作人员还表示,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是2018年年底才实现的,2013年时还无法查询到省外的婚姻登记信息,所以当时民政局是无法查询到代女士已进行过婚姻登记,才出现了这样的重复登记。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告诉澎湃新闻,《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婚姻登记机构一般没有动力主动去纠正这一错误,一般都需要法院的判决才会进行更正。

    堵住“被结婚”漏洞,还需多方发力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贵州女子“被结婚”一事后,法制日报评论称,身份证被冒用大多是身份证遗失造成的,而遗失的身份证之所以还能正常使用,关键是缺少一个失效的环节。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了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补领新证,但并没有规定身份证挂失补领后,遗失的身份证即时失效,这给违法使用身份证埋下了隐患。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告诉澎湃新闻,如果技术上可行,在技术层面将被挂失后的旧身份证作废,应该是釜底抽薪、一劳永逸的做法,但这恐怕需要诸多方面地配合、协作才能完成。

    他表示,要堵住“被结婚”漏洞,既需要加强打击冒用身份证者、审核人员从严审核,也需要事发后登记部门的纠错和救济,以及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保障当事人权益。

    白翔飞表示,“不能冒用他人的身份去做任何事,包括结婚,不仅是法律规则,也是道德要求。”当出现了此类情况,需要考虑的应该是:

    第一,从程序上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这可能要求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审核人员对人证相符做更为细致的审查,尽量避免错误发生。

    第二,发生此类情况后,登记部门应该有相关纠错程序,变更登记,给予相关当事人救济,防止损失、损害进一步扩大。

    第三,如果因冒用行为和错误登记的行为,导致当事人遭受了损失,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应该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白翔飞表示,在此之外,更为迫切的是,需要在立法、执法层面对利用他人身份证件冒用他人的行为做更为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该类事件中,民政局和冒用者该承担何责?

    白翔飞认为,民政局如果有登记错误,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和同类判例,婚姻登记机构在受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对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作出核验,而且这样的核验应该是带有实质审查的色彩,不是说提供了证件就可以,还需要核验真伪等。如果因为登记机关核验不充分,导致登记错误,应当对错误登记的婚姻关系予以撤销。

    对于冒用身份的结婚者,白翔飞认为,该事件需要结合不同后果判断。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冒用他人身份,如果骗取第三人钱财,可能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冒用他人身份导致他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造成无法买房因而要产生违约等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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