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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收视率造假 期待硬核“靴子”早落地
时间:2020-04-15 17:49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4月13日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其中强调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收视、收听、点击率,不仅是出品方、媒介平台进行节目制作、编排及调整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部门深入分析电视、广播、网络市场的科学依据,还是商家评估与提高广告投放效益的有力工具。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点击率,早就是相关部门的一项硬性要求,此番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再次强调。

    近年来,收视、收听、点击率造假,已成广电行业的顽疾。收视率造假更是屡屡发生,屡受抨击——2018年9月,有导演实名举报自己导演的电视剧遭遇操纵收视率黑幕,某卫视要求其购买收视率,80集戏要花7200万元,否则不予播出。该导演拒绝了这一无理要求,呼吁“彻底清除假收视率的毒瘤”。

 

 

    如果不彻底清除这一毒瘤,电视行业就难以走出恶性竞争的境地,因为用金钱购买收视率,会对好剧形成“逆淘汰”,进而伤害用心生产好作品的创作者,文艺繁荣也将是虚妄之谈。同时,用金钱购买收视率,会增加电视剧出品方的成本,会影响其在提升制作水准上的投入,进而影响电视剧的质量。

    而要大力整治收视、收听、点击率造假,健全监管机制、提高违规违法成本是关键。比如,此次出台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提出,“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并明确了从上到下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包括监督与奖励处罚措施。再如,上述规定指出,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期待上述规章真能遏制收视、收听、点击率造假的现象,让广电行业和市场竞争迎来更多秩序和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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