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法学动态>
内蒙古推出10项措施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
时间:2020-03-02 09:46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抗击新冠肺炎)内蒙古7部门联合推出10项措施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

    中新网呼和浩特3月1日电(记者 张玮)1日,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消息称,内蒙古7部门联合推出10项政策措施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

    消息称,为促进内蒙古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内蒙古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卫健委、审计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7部门联合出台10项政策措施,对内蒙古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医用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给予支持。

    记者了解到,内蒙古将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增供,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设备购置费)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贴;根据企业对内蒙古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的实际贡献,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内蒙古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5000万元中小企业“助保贷”资金,专项支持企业融资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消息称,对于积极争取进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范围的企业,帮助落实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支持。对未进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范围的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指区内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衣等医用物资的企业,下同),内蒙古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其2020年新增贷款,按照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同时,内蒙古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的20%按月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原料购进、产品外运交通运输费的30%按月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疫情期间,对企业多生产的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用物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印发《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确定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由政府进行采购收储。疫情结束后,鼓励各级政府择优将部分企业纳入医用物资采购收储范围。

    消息中表示,对新落地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代办制”,可按照规定后补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并且,继续开展“一对一”帮扶“点对点”服务企业行动,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原料供应、物资运输、用工等问题,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另外,国家已出台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和内蒙古已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其他方面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据悉,这些政策从1月25日内蒙古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执行,疫情结束后自行取消。(完)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