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法学动态>
疫情防控期间男子多次吐口水恐吓路人被公诉
时间:2020-02-12 19:49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男子多次吐口水恐吓路人被提起公诉

    中新网重庆2月12日电 (刘相琳 欧蓉蓉 朱立琨 谭小兵)1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对疫情防控期间多次吐口水恐吓路人的郭某龙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系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2月4日14时至16时,郭某龙(男,25岁,重庆万州区人)因与女友发生争吵后心情郁闷,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某商场楼下人行道处,在明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峻,且传播途径为唾液、飞沫等情况下,先后尾随石某某、何某某、林某某等三人,采取向石某某、何某某吐口水,向林某某泼洒色拉油的方式发泄情绪,达到恐吓三人目的。

    检察机关认为,郭某龙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视频在网络媒体广泛传播,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经调查,郭某龙一个月内未到过湖北省境内。经检测,郭某龙未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检察机关认为,郭某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立案后,渝北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活动,积极引导取证工作。2月11日,渝北区公安分局提请渝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渝北区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12日,渝北区公安分局移送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渝北区检察院做出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渝北区检察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某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郭某龙同意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郭某龙未委托辩护人,为保障郭某龙的诉讼权利,渝北区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