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月7日电 (记者 陈静)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并于当日起施行。
该“决定”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伟当日在“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情况系列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该“决定”借鉴上海防治“非典”时期和筹办世博会期间的有效做法,属于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决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有助于针对上海超大城市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丁伟表示,在各类人员大量返沪、企业集中复工的重要时间节点和“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关键阶段,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本“决定”,旨在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确保中央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实落地提供法治保障。
丁伟说,本“决定”也致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法治保障,促进全社会科学、高效、规范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据介绍,该“决定”重点规范三个环节,把好“防输入”的进口关;加强“社区管控”;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
“决定”同时规定,在必要时,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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