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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学校安全事故办法
时间:2019-12-07 22:19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新京报快讯(记者 冯琪)12月6日,《河北省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办法》(下称《办法》)发布,明确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学生、伤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补偿金额限定在一人五万元以内,同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补偿限额可以适当降低。”办法还指出,在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超过限额赔钱息事。

    “补偿金额限定在一人五万元以内”,这一限额的制定依据是什么?记者就此致电河北省教育厅,截至发稿电话未能接通。随后记者咨询了多位律师、专家,他们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要根据伤亡的程度结合具体情况认定,对于该《办法》中的限额,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还需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据悉,办法中所称学校是指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取得许可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校内发生的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该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发。

    受伤、伤亡学生补偿金额限定在一人五万元以内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伤学生、伤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学校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先行与其协商,确定补偿金额。补偿金额限定在一人五万元以内,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通过校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补偿限额可以适当降低。”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所主任王有银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要根据伤亡的程度,并结合具体情况来认定。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校园安全事故中学生伤亡的具体赔偿标准,而是统一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执行,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标准。其中,最坏结果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司法解释的赔付标准是远高于5万元的。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表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由国家层面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来确定,河北省出台的《办法》中所定的标准是个调解标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还是要走诉讼程序,还是要按国家标准来。

    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赔偿要基于两个原则,一般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按照保险理赔;若是学校的责任问题,还应当通过法院依法解决。

    受伤害者亲属协商代表不超过5人

    《办法》明确,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受伤人员。发生1 人以上死亡、3 人以上重伤和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要负责牵头处置,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处理。

    同时《办法》要求,学校应当按照规定,主动、适时公布或者通报事故 信息,明确接待媒体、应对舆情的部门和人员,增强舆情应对的 意识和能力。对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学校应当及时发声、 澄清事实。

    发生安全事故后,《办法》要求,学校应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主动协调,积极引导以法治方式处置纠纷。司法行政部门应为符合条件的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合理提出诉求。

    此外,学校协商、调解安全事故纠纷应当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条件的场所进行。受伤害者亲属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并相对固定。

    杜绝学校“花钱买平安” 遇聚众闹事学校应报案

    在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中,《办法》指出,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杜绝不顾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象。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超过限额赔钱息事。

    对于发生围堵学校、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办法》称,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必要制止措施,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办法中列出了多种扰乱学校秩序、侵犯师生权益行为,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跟踪、纠缠学校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以上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快诉快审,依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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