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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草案二审 最快年底通过
时间:2016-12-21 09:10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

  环境保护税(下称“环保税”)真的要来了。
  12月20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开始分组审议环保税法(草案),这是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环保税法草案,25日将表决该法案是否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环保税法一审稿,二审稿有几处改动,其中包括对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最高以10倍为限,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新增一档环保税减免标准,鼓励企业减排。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部教授冯俏彬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近期全国大范围的雾霾再次刺痛大家的神经,旨在推动环境保护和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环保税目前争议不多,现在提交二审,年底通过的希望很大。
  由“费”改“税”
  近30年来政府主要以征收排污费的形式来督促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但在发展驱动下,地方排污费“应征未征”的现象普遍存在,收费存在执法刚性不强、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这使得“费”改“税”变得迫切。2015年6月,环保税法草案正式对外征求意见。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从理论上说,排污费和环保税只是名称不同,但作用机理相同;不过从实际操作看,环保税的征收力度可能会比排污费更大,这将有利于遏制企业污染排放。
  作为此轮财税改革重头戏之一的环保税,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在去年6月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今年8月29日,环保税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19日,环保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此次环保税立法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因此争议相对较小,比较容易推出。
  目前的环保税法草案,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征收管理等,建立了一整套基本可行的制度设计。
  根据全国人大公布的一审草案,环保税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
  此次环保税设计上充分体现了“企业多排放多付税,少排少付税”的原则。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加倍征收环保税,同时对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给予优惠政策。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教授白彦锋认为,环保税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加倍征税,是为了让“环境保护税”真正“长上牙齿”,而不再是吓唬人的“纸老虎”,加强政府环境保护的作用。
  税收减免变为两档
  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在税负范围等做了调整。
  今年9月3日披露的环保税法一审稿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对此,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者适用税额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
  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上浮了收费标准,草案二审稿直接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以10倍为限,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现行规定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目前有7个省份收费标准高于这一最低标准,但没有一个地方超过10倍。如北京收费标准最高,是最低标准的8~9倍,天津则是5~7倍。
  除了对地方上浮环保税税负标准给予了限定,此次二审稿还增加了一档税收减免优惠。
  在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一审草案中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此,有意见认为应根据减排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进行激励,在实践中有些地方也已根据减排幅度建立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减免标准确定为两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标准30%的,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按50%征税。
  另外,草案二审稿还将“税收优惠”一章更名为“税收减免”。此前各方面争议较大的对二氧化碳征收环保税问题,此次草案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表示,草案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在使用范围上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保持一致;今后可根据需要修改法律扩大适用范围。使用“环境保护税法”的名称,有利于今后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为相应的税制改革留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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