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0-05-17 13:26 来源: 点击:次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 上一篇:留置权的特性包括哪些?
- 下一篇:留置权人的权利及义务有哪些?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 · 关于留置权和定金
- · 留置权的特征
- ·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别
- · 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效力
- · 物权法废弃法定留置权、增设商事
- ·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