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特征或成立要件
时间:2010-05-17 13:26 来源: 点击:次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 · 关于留置权和定金
- · 留置权的特征
- ·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别
- · 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效力
- · 物权法废弃法定留置权、增设商事
- ·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