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是保险法上特有的权利主体。我国明确将受益人规定于保险法上,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立法精神。然而综观我国保险法,受益人制度及与之相关的受益权、指定权、变更权,确有漏隙之嫌。其与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衔接,也并不十分通畅。在理论界及保险实务中,人们把注意力主要放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关系上,这本毋庸置疑;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也很重要。这三者的关系大多数反映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维系社会安危,不可不察。本文试从受益人及其相关的权利角度来论述这一问题,并就涉及到《保险法》立法之不足及其对策展开分析。
一、关于受益人及涉及受益人的相关权利
(一) 受益人
概念
受益人是为保险法上的权利主体,它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当事人。依《法学词典》 的定义,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台湾《保险法》 第五条“(定义<五>受益人)本法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为受益人”。依我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法学词典》及台湾《保险法》取广义,除了人身保险外还包括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许多发达国家也采用的广义。但我国保险法取狭义,仅限于人身保险。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于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的《信托法》提到了“受益人”,不过这与保险法上的受益人有着根本区别,因此不在本文论述之列。
受益人分类解析
对于受益人的分类,我国《保险法》未明示。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受益人可作多种分类。
1.法定受益人与非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
上述分类,是根据在确定受益人方面,法律有无明文规定。例如,依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受益人,当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享有受益权。此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为法定受益人。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生存,则被保险人对保险金有请求权,这种权利是因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依附性决定的。但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而放弃。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据“有权指定者”的意旨所确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指定受益人。
2.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