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二款,“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这规定是为防止受益人为图谋保险金而伤害被保险人。所以加害人的受益权不存在保护问题。问题是有关的其他受益人的权益如何保护。保险法同一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付给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益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是为投保人、受益人所加害,不论已遂未遂,保险人均免除赔付责任。我认为这一规定,忽视了其他受益人的权益的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保险如因投保人、受益人伤害致病、致伤、致残,但仍生存。这时保险应视为被保险人本身利益而投保,被保险人受保障的权益不应受到剥夺。被保险人并非自杀,被投保人、受益人加害与被无关系第三人加害,对被保险人来说,同属意外事故,免除保险人赔付责任不符合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
第二,被保险人如被投保人伤害致死亡,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加害的投保人毫无意义。因投保人本无保险金请求权,相反对无辜的受益人正当权利反遭剥夺。事实上就发生过这样事例,夫为妻投保,受益人为未成年子女。因琐事争吵,作为投保人丈夫故意杀害作为被保险人的妻子。按照现行法律,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其无辜的子女却得不到保险金,丧失了受益权。这种处理虽合法却不合情理。
第三,在多个受益人的情况下,对非加害人的受益人也有一个权益受保护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所有受益人共谋加害被保险人,则一起丧失受益权。如果受益人之中只有一人加害被保险人,保险人即不负赔付责任,这样非加害的受益人也受牵连而被剥夺受益权。根据报道,日本、德国和法国等均规定,若受益人为多人时,其中一人或数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不得免除对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的给付义务。我认为这样规定比较合理。
要解决被保险人被投保人或受益人加害时,受害方和其他权利方的受益权的保护问题,必须根据“谁故意伤害,谁丧失权益”的原则,修改现行保险法。但在法律尚未修改前,建议保险人可根据其具体情况酌情采取适当救济方式解决矛盾,以提高寿险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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