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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该条款
时间:2010-05-15 09:54 来源: 点击:

  案件简述: 张某将汽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经过诉讼最终以保险公司为履行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2006年4月26张某为自己所有的汽车投保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至2007年4月25。2007年3月的一天张某将汽车借给了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李某,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王某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状告张某、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将汽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李某有过错,随判决张某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张某赔偿王某亲属25000元,张某支付赔偿款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规定: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责,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张某随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张某将汽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李某增加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随提起上诉,委托我为二审代理人,上诉理由是:保险公司在和张某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就免责条款向张某做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就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随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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