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未年检被盗,保险人拒赔欠妥
【案情】
2001年5月8日,苏先生为他的爱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具体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等六种,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12,630余元。不幸车辆在当年12月被盗。苏先生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向保险公司交验了车辆的行驶证等证件。三个月后,车辆仍无下落,苏先生于2002年3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虽然苏先生所述情况属实,但他的行驶证未进行年检,应适用保险条例中的车辆行驶证未进行年检的保险无效的规定。苏先生不服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当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投保汽车必须进行年检,否则保险公司将有权解除合同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而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绝理赔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苏先生未进行行驶证的年检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条例对双方的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金35万余元。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业协会的标准合同文本,保险合同的组成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并且“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单是投保人填写交给保险人表示订约意愿的书面文件,投保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的,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即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是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所必须包括的内容,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的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订立合同的时间。特别条款是在基本条款之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其他事项所作的特别约定。批单是在保险合同变更时对保险合同批改内容的记载。
本案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依据却并没有出现在构成保险合同的任何文件中,苏先生在订立合同时根本不知有这样一项保险合同的免赔事由,即双方当事人并未对这项内容达成合意,所以保险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理赔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等于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条款硬塞进合同,这是不允许的,所以法院支持了苏先生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败诉。
【律师提示】
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在构成合同内容的文件中,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构成合同内容,任何一方无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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