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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
时间:2010-05-18 09:12 来源: 点击:

  在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以其独特的优越性,成为了争议双方当事人更愿意选用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当事人的合意是仲裁协议的根基,也是仲裁相对于法院管辖具有优越性的源泉。但是,国际商事交往的复杂性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都给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有效的仲裁协议带来了挑战,在多种情形中引发了仲裁协议对其未签字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这时,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合意,能否承认实务中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直接关系到整个仲裁制度的构建,以及仲裁实践的发展趋势。本文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以仲裁发展的国际趋势为背景,在众多法律原则的指引下,对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结合民法、合同法的相关原理和学说,并借鉴国外已有的观点和判例,对我国在相关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实务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概述”,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入手,阐明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以及承认与执行裁决方面的重要意义。随后,通过考察各国仲裁立法以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判定条件,指出技术和商业交往的变化是大量的仲裁协议再也无法完全满足法律的上述要求的主要原因,由此引发出仲裁协议对其未签字人效力问题的讨论。其中,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能否继续约束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的问题最具代表性。下文的讨论由此展开。

  第二章“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的效力判定”。这是文章论述的重点。首先,从仲裁协议的人身性、强制性、独立性,以及法律对签字及其书面形式的要求阐述了仲裁协议不能随债权一并转让的观点。随后,针对上述四个理由,本章对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观点进行了驳斥,指出了默示也是达成仲裁协议的有效方式,否定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在这一问题上的运用,阐述了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能继续约束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的理论依据。该部分在论述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继续有效的同时,还专门指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该否定仲裁协议的自动转移,或对其自动转移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以保证交易安全,实现对一些特殊利益的倾斜性保护。具体包括: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允许当事人明确约定排除仲裁协议的效力;为保护消费者、被保险人等弱者利益而否定某些格式合同中仲裁协议的自动转移;为保护国家利益而不承认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一国国内法所规定的专属管辖权的排除。第三章“各国关于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立法及实践”。

  这一章主要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和判例,比较了各国理论及实践中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已有的几个司法判例进行分析,反映出承认仲裁协议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继续有效的国际趋势。但从《纽约公约》、《联合国示范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和“签字”依然严格的规定来看,各国只是就国内个案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和“签字”作出了自己灵活的解释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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