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对仲裁请求承担举证责任
时间:2010-05-18 13:02 来源: 点击:次
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该事实无法证实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承担其主张不被支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证明民事经济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信函等;变更合同的协议或者其他的书面记载等。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如发票、凭证、结算单据等。3、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等。4、支持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始材料,如无法或不能提供原始材料,可以提供复印件、影印件等复制件,同时还要提供有关证明以证明复制件的真实性。
当然,对于下列事实,当事人一般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仲裁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3、自然规律及定理。4、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事实,那举证责任就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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