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已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首次审议。法律草案在总体上保留了劳动争议现有处理程序即“一调一裁两审”的同时,规定涉及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等经济诉求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及履行集体合同等的劳动争议,拟一裁终局,不再进行两审。
据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冲破“一调一裁两审”的统一程式,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旨在保证利益受损劳动者可尽快获得经济补偿。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实行20年,最大的问题和缺陷,就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周期过长,对诉权限制过死,特别是仲裁前置程序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工望而生畏,转而寻求其他非正常途径解决纠纷,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及社会的稳定。
显然,劳动争议专门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新的制度设计,改革现行的争议解决机制,克服已经充分暴露的缺陷和不足,完善相应程序和规范,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有效解决“告状无门”问题上,改革是比较到位的。草案明确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
而在解决处理争议周期过长问题上,主要改革措施就是对部分涉及经济诉求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可否认,“一裁终局制”比起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制”来,周期肯定会大大缩短。但这一制度同时又带来了公正性问题,实施的结果很可能让劳动者利益受损,且在受损后还没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
从理论上讲,在现代法治社会,纠纷解决途径正逐步走向司法终局裁决制,而行政终局裁决越来越少。这不仅是因为行政更容易受到不当干预和左右,还因为行政裁决机构的组织和程序都缺乏足够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不能保证其中立地位,因此行政裁决往往被认为仅具有“准司法”性质。另外,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强制实行“一裁终局制”还可能涉嫌剥夺劳动者诉权,阻断其获得法律救济途径。
事实上,在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机制中,劳动仲裁也是问题突出和集中的环节。我国的劳动仲裁机构隶属于劳动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的下属机构,因缺乏法定的选拔机制,不仅人员素质无法保障,而且中立地位难以保障,更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左右和控制。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在劳资冲突和纠纷中,由于仲裁部门偏向于处于强势的资本,往往会作出不利于普通劳动者的裁决。在人情关系、权钱交易,甚至在“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环境”的旗号下,仲裁部门一纸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即堵死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渠道。在这样的机构设置、人员素质和依附关系下,实行“一裁终局制”对劳动者将意味着什么,是可想而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