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 吴坤) 备受关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今天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
这一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从2005年10月开始起草的。2007年4月,法工委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有关单位、地方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形成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上升幅度较快,每年平均增加20%。2005年,全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约为31.4万件。
另有分析认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动争议案件还会有所上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基本维持“一调一裁两审”程序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面临重大变革
新闻延伸
本报记者 吴坤
我国实行了二十多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面临重大变革。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背景与现状
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调解是自愿选择,仲裁是必经的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这一程序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出来,劳动仲裁规则层级低而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草案起草者
基本维持“一调一裁两审”程序
据草案起草者介绍,草案在基本维持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程序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规定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据了解,对于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程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建议将现行的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修改为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程序,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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