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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惩戒委员会与纪检有区别
时间:2015-02-26 15:19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人民网北京2月26日电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有关情况。

   《意见》指出,合理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职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健全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贺小荣介绍,法官惩戒委员会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这次司法改革当中提出来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的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推定过去发生的事实,所以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必须要建立专业的、比较专门的组织来鉴定法官的过错,所以有必要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主要是从专业的角度对法官的过错作出鉴别,当然两者有区别也有联系,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法官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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