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生于1982年8月的杨春秀来说,2004年7月14日凌晨发生的一幕,是她这辈子挥之不去的噩梦。杨春秀的姐姐在睢宁县城经营一家蔬菜店,杨春秀经常帮姐姐打点生意。2004年7月13日,杨春秀在店里忙了一天,当晚姐妹俩便住在蔬菜店附近一处租来的平房内。当天晚上,因患感冒服了药,杨春秀睡得特别沉。
7月14日凌晨四时左右,姐姐起床出门进货,没有叫醒杨春秀,也没有把房门从外面锁上。不知过了多久,熟睡中的杨春秀忽然感觉呼吸不畅,似乎有人在用力掐着自己的脖子。她勉强睁开双眼,果真看见床边有个人影。杨春秀一个激灵想坐起来,但却被死死摁在床上动弹不得。“你是谁?你是怎么进来的?”杨春秀失声叫了起来。
来人是个陌生的男子,他压低嗓音威胁道:“不想死就别出声!”然后他翻身上床,将杨春秀压在身下,并腾出一只手来,将杨春秀内衣扒掉。杨春秀拼命挣扎,抓破了陌生男子的后背,而她的脖子也被对方掐出一道血痕……对方逃走后,杨春秀趴在床上痛哭不止。上午九时许,姐姐从蔬菜店返回,问明原委后,立即带杨春秀到附近派出所报案。公安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了被害人杨春秀内裤以及现场遗留的生物检材,并于当日送检,随后将物证的DNA信息上传建库。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一度将附近的一名刘姓男子列为犯罪嫌疑人。但经过DNA比对,又将其排除。案件侦查工作一直没有取得进展。
四年后的一个夏夜,县城又发生一起类似的案件。季凤梅,出生于1969年7月,离异后在县城经营零食摊为生,租住在一幢带院落的平房内。2008年8月10日晚,季凤梅忙碌了一天回到住处。当时正值北京奥运会期间,各项赛事都在紧张进行。当晚季凤梅将院门从里面插上,洗漱后躺在床上看奥运比赛实况转播,不知不觉就迷迷糊糊睡着了。
同样是在睡梦中,季凤梅听到屋内似乎有异常响动,一开始她以为是在做梦。但她睁开眼睛时,猛然看到一个光着膀子、穿着短裤的男子站在了床边。季凤梅不由得尖叫起来,男子一只手捂着她的嘴,另一只手掐住她的脖子,恶狠狠地说,“不许叫,再叫就弄死你!”季凤梅挣扎了一会逐渐没有了力气,男子趁机将其强奸,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季凤梅起身追赶不及。季凤梅看了一下时间,此时是8月11日凌晨1时许。季凤梅打电话给家在附近的妹妹。妹妹闻讯赶来,并电话报警。
8月11日7时,公安人员勘查案发现场,提取被害人内裤及擦拭用卫生纸团一份并封存。8月13日,相关物证送检。随后经DNA信息查询比对,这起强奸案与2004年7月杨春秀被强奸竟是同一人所为!遗憾的是,由于犯罪分子十分狡猾,没有留下其他有价值的线索,两起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DNA信息比中“斯文男”
2011年10月11日18时许,睢宁县“110”接到一女子电话报警,称自己被人“打伤”。 “110”当即指派城东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现场位于县城内一个以老旧平房为主的居民小区内。被打的报案女子名叫郭鑫,与打人的孙桂东同是租房者,两人还是邻居。经了解,孙桂东,男,生于1974年2月,是距县城仅几公里的梁集镇人。
孙桂东称,因带孩子在县城上学、自己与妻子在县城打工,故而全家在县城租房居住。不久前孙桂东骑摩托车发生事故、右腿骨折,当时正在术后养伤,进出需要拄着拐杖。郭鑫当天将垃圾放在孙桂东进出必经的路上,这在本来腿脚就不方便的孙桂东看来,分明是在给自己“添堵”,因而与郭鑫发生争执,并动起了手。
在厮打中,体型中等、表面看起来斯斯文文的孙桂东竟下狠手将郭鑫的一颗门牙打落。事后,孙桂东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处理。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还采集了孙桂东的标准化信息提请入库。标准化信息采集的范围,包括相关人员的指纹、DNA信息、正面和左右两侧的三面照,身高,联系方式等信息。
2012年1月1日,睢宁县公安局将孙桂东等一批人员血样送到上级公安机关的DNA检验室。由于血样积压较多,2012年9月孙桂东血样才被检测。让人意外的是,在随后DNA查询比对过程中,竟比中了杨春秀被强奸案和季凤梅被强奸案。
2013年4月4日,公安机关将有强奸犯罪重大嫌疑的孙桂东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见证下采集孙桂东血样,并再次将血样送到上级公安机关DNA检验室检测。2013年4月9日鉴定结果出来了,与上次完全一致。然而,到案后已被刑事拘留的孙桂东却一直在喊冤叫屈,始终否认其实施了上述两起强奸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两起案件的被害人在案发时因均处于极度惊恐之中,对犯罪嫌疑人也无法进行辨认。
虽然只有DNA鉴定意见、没有其他铁证,还是不能够让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服罪。2013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孙桂东取保候审。这两起久侦未破的入室强奸案不仅在当地影响恶劣,更是给被害人带来了终生难以愈合的伤痛。身为离异的单身女性,季凤梅多年来一直在担惊受怕中生活;杨春秀当年是新婚不久,她与丈夫原是同学,夫妻感情非常好。可出了这件事以后,丈夫便对她十分冷淡,最终两人还是离了婚……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该如何打破僵局、厘清这起“夹生案”的真相呢?
串起证据链条
睢宁县检察院经过研究,决定依法履行检察机关职责,派员介入案件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立足于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实际,进一步补强该案的相关证据,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虽然先后两次DNA鉴定结果一致,但本案的犯罪事实必须有其他证据来共同辅佐证明,否则DNA鉴定意见只能是“孤证”。于是,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通力合作,开展认真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大量的外围证据:根据孙桂东的供述及其兄妹的证言证实,孙桂东在兄妹七人,其排行老五,并无双胞胎或多胎的情形,从而增加了DNA鉴定意见的确定性和唯一性,能够进一步确定在案发现场物证中提取的精斑确为孙桂东遗留。
孙桂东与被害人杨春秀、季凤梅并不认识,但二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描述基本一致,均为“体型中等,年龄30岁上下、睢宁本地口音”,且季凤梅还证实,其本人身高一米六,在追赶侵害她的男子时,感觉对方比自己高一点,“在一米六三、一米六四左右”。孙桂东出生于1974年2月5日,是睢宁本地人,体重65公斤,身高正是一米六四。孙桂东体貌特征与二被害人描述基本相符。
根据孙桂东的供述及其妻子、哥哥等人证言证实,在这两起强奸犯罪案件发生前后一段时间,孙桂东均未离开过睢宁县,而且就在睢宁县城活动,因而具备实施犯罪的“时空条件”。其中,2004年,孙桂东及妻子为了计划外生育、躲避处罚(其于2004年11月生育二胎),在县城租房住,居住地点跟被害人杨春秀被强奸案案发地点直线距离仅300米;2008年,孙桂东曾一度回老家梁集镇居住,跟被害人季凤梅被强奸案案发地点直线距离为5.3公里,且当时孙桂东就在县城建设工地打工。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桂东分别于2004年和2008年实施了强奸被害人杨春秀和季凤梅的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再次将孙桂东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孙桂东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6年4月13日,睢宁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桂东犯强奸罪,向睢宁县法院提起公诉。睢宁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本案。出庭检察官指控被告人孙桂东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法庭上被告人孙桂东仍坚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强奸犯罪事实均不是其所实施。其辩护人也提出,在没有被告人有效供述、被害人亦不能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仅以DNA鉴定意见这一份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孙桂东有罪,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孙桂东无罪。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孙桂东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睢宁县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孙桂东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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