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出头的外地男子谢某,4年前在夜间持刀打劫独行女性后逃之夭夭,却不想在4年后,警方通过作案水果刀上留下的痕迹进行DNA比对,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日前,房山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十岁出头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谢某为了找点钱花,想到通过抢劫来获得钱财。
2011年5月5日晚上8点左右,谢某在公交车上看到了身材矮小的女性张某,打算将抢劫的目标锁定在张某上。
谢某见张某在房山区长阳镇独义村村口高佃公交车站下车,就跟随张某下车,并尾随其后。途中,见周围没有别人,谢某持刀胁迫张某,抢走张某包内的180余元现金和两部诺基亚手机。在此过程中,由于张某反抗,张某的脖子、双手等部位被谢某刀用划伤。
抢劫后,谢某逃离现场,张某随后报警。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
2015年4月4日,公安机关将逃亡4年的谢某抓获。因距离2011年抢劫的时间太久,公安机关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事实真相。2015年4月29日,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DNA比对,在涉案的水果刀上检测出的脱落细胞为被告人谢某所留。
得知谢某被抓获,被害人张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谢某支付其经济损失共计20000余元。
庭审过程中,谢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谢某有坦白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张某起诉要求被告人谢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法院酌情确定。
最终,法院认定谢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判决谢某赔偿张某医药费等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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