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调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
时间:2010-05-19 09:00 来源: 点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能力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扣押、查封、变卖财产。人民法院扣押、查封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到场。其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应派人参加。

  对于被扣押、查封的财产,应当造具财产清单一式两份,由在场人签名、盖章后一份交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一份由执行人员附卷。

  对于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负。

  财产被扣押、查封后,执行员应当通告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执行员可将扣押、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

  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其必要的生产工具和必需的生活用品,也要为被执行的公民所扶养的亲属保留生活必需品。

  2.冻结、提取储蓄存款。人民法院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写明银行或者信用社的名称、原告的存款种类、户名、账号和执行数额,并向银行或者信用社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书。银行或者信用社应当协助执行。

  提取被执行的公民的储蓄存款,银行或者信用社可将应予执行的存款转账至人民法院的账号,原存单即行作废。提取被执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由银行、信用社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书划拨或者转交。

  3.扣留、提取劳动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的公民的劳动收入,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依照办理。人民法院决定扣留、提取被执行的公民的劳动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4.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被执行人退出土地,应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的公民的工作单位和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应当派人参加。执行人员应当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搬迁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5.强制履行一定行为。对于判决中指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行为,执行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