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原被告外与行政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时间:2010-05-19 09:00 来源: 点击:次
行政机关裁处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一方不服起诉行政机关,涉及另一方利害关系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比如甲、乙就某专利权和归属发生争议,行政机关决定将专利权授予甲所有,乙不服而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改变行政机关的决定。这时甲因为行政决定影响到自己的权益,就有资格要求参加诉讼,说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行政机关的决定。甲不参加原、被告任何一方,所以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只是个第三人。 除原被告外,与行政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行政诉讼。包括:
1.在确权的行政案件中,当其他人认为该权利应属于自己,而行政机关确认给他人时,在因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被行政机关的决定赋予所有权的人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2.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案件中的受处罚人或者受害人。比如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公民甲违反交通规则轧伤了公民乙,公安机关对甲作出处罚决定。如果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加重对甲的行政处罚;如果乙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判决。
3.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另一个行政机关。比如某县政府认定某农民的自建房屋是违章建筑,该农民不服,以自建房屋已经乡政府同意为由,向人民法院对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乡政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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