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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之比较
时间:2010-05-19 14:47 来源: 点击:

  (一)联系: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

  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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