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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行政复议制度成摆设
时间:2010-05-19 14:47 来源: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该法确立

  了一些较为先进的制度理念,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欢呼。主流学者曾经指出:

  “《行政复议法》的颁行,是我国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迈出的又一重

  要步伐。《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

  强化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救济权的保护,给了老百姓许多方便。”他们还进一

  步指出了该法的“八大方便”:一是请求救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二是申请期间

  的设定意味深长;三是选择复议机关的空间进一步拓展;四是申请复议的方式更

  加灵活;五是复议审查方便快捷;六是举证规则具有重大突破;七是申请人撤回

  申请的意志得到尊重;八是救济措施得到进一步强化。

  然而,几年来的复议实施实践,却多少让人有些失望。人们看到:一方面是

  许多人申诉未果;另一方面是为权利保护“便利”而专门设计和改革的复议制度,

  出现公信力下滑、力量闲置。在扼腕叹息的同时,我们注意到,有三个重要原因

  影响了复议制度的健康发展。

  首先,庸俗的“官官相护”观念作祟。有些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心得罪

  本系统的其他官员,日后难以合作;加之我国上下级行政机关实行“领导和服从”

  关系,下级所作出的许多行政行为都事先向上级机关请示过,一旦出现违法,下

  级就千方百计做工作,要求上级网开一面。从而导致复议机关徇私枉法。

  其次,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负责复议的机构一般都设在行政机关内,是行

  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和责任能力。尽管复议机构直接

  接触并且最了解案情,然而他们却不得不听命于“只听汇报不问案”的行政首长,

  导致出现“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局面。

  第三,复议机构工作定位错误。复议机构隶属于行政机关,人员属于公务员,

  因此,他们更习惯于以行政的方式而非司法的方式、以行政的程序而非司法的程

  序、以内部监督的姿态而非以救济的姿态,去履行法定的复议义务。加上有的人

  员法律素养不高,复议工作专业性不强,书面审理缺乏公开、透明等问题的存在,

  使得复议机构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急剧下降,在一些地方,几至于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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